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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后興:機動車“套牌、假牌”行為應入刑
機動車作為現(xiàn)代人最為常用的交通工具,已進入千家萬戶。為保障機動車有序、安全、暢通行駛,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方可上道路行駛。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過非法手段,在機動車上懸掛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逃避交通管理,從事各類不法活動,其行為不僅影響了正常的交通管理工作,更是嚴重地影響了社會穩(wěn)定。雖然交警部門開展大力整治,但效果并不理想。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的違法行為目前已呈現(xiàn)越演越烈之勢。據(jù)資料統(tǒng)計,2013年,我國查處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21萬起之多,由于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行為背后往往有從事各類不法活動,掩蓋犯罪事實現(xiàn)象,對社會穩(wěn)定危害和交通安全危害性甚至超過酒駕。群眾要求嚴厲整治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違法行為的呼聲越來越高。
表面上看,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其目的是逃避交通違法處罰、騙取保險公司保費和偷逃公路通行費等。實際上,目前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牌證從事各類不法活動,實施犯罪并掩蓋犯罪事實已占多數(shù),如販毒、搶劫等。由于此類車輛未登記入戶,作案后迅速逃逸,就算被人記住了號牌,因“張冠李戴”,也難以查到真兇。這種行為嚴重危害了社會穩(wěn)定,也嚴重干擾并破壞交通秩序,違犯了我國現(xiàn)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偽造、變造的假牌、套牌車還是“馬路殺手”,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極易逃逸,致使事故傷者得不到及時救助,受害者得不到應有的賠償。
當前我國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行為屢禁不止的原因,主要是處罰力度不夠,犯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威懾和遏制不法分子的違法沖動。2011年5月1日起實施的經(jīng)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條規(guī)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根據(jù)現(xiàn)有的法律,雖然可以收繳機動車,但實際上假牌、套牌車如果有合法來源,只是處以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罰款;如果該車沒有合法來源,才依法罰沒。如此處罰和使用假牌套牌車帶來的好處相比顯然過輕。假牌、套牌車不但可以逃避違法后扣車、罰款、記分等處罰,還可以逃避附加費、購置稅、養(yǎng)路費、保險費等稅費,只要不被查處,就可以一直使用下去,一年下來,好處豈是僅僅2000元,這也是不法分子熱衷假牌、套牌車的原因。
為保障機動車在道路交通有序,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chǎn)安全,杜絕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行為,堅決打擊和遏制不法行為,建議:
將偽造、變造、買賣民用機動車號牌的行為列入刑法處罰。“套牌”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已超越目前刑法中規(guī)定的一些犯罪,因此建議刑法增設罪名。通過立法,將偽造民用機動車輛號牌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增設“偽造民用車輛號牌罪”。從而為對偽造、變造和買賣機動車牌證行為的當事者追究其刑事責任提供依據(jù)。
同時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加大處罰力度,對于車主為了躲避交通監(jiān)管或逃避法定義務而通過非法手段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一經(jīng)查實,從重處罰,除罰款外,車輛予以沒收,不得退還,并吊銷駕駛證終身或十年內(nèi)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讓違法車主付出違法的代價、承擔違法的后果。
?。ㄗ髡呦等珖f(xié)委員)
編輯:邢賀揚
關鍵詞:雷后興 機動車 套牌 假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