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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商部門立案查處新廣告法實施以來首案

2015年09月01日 20:10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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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上海9月1日電(記者周琳)藥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做推薦、證明,這是9月1日開始實施的新廣告法中的規(guī)定。1日,由于藥房內(nèi)多處有陳寶國等明星代言的鴻茅藥酒店堂廣告,上海市工商局對廣告主上海太安堂大藥房連鎖有限公司衡山路店進行立案查處。這是新廣告法正式實施以來,上海工商部門對涉嫌違法廣告的首個立案。

  記者在太安堂大藥房看到,其玻璃門等處,都貼有鴻茅藥酒的廣告,而此藥酒屬于藥品。據(jù)介紹,根據(jù)新廣告法第十六條,醫(yī)療、藥品、醫(yī)療器械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否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fā)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nèi)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店堂內(nèi),記者還發(fā)現(xiàn)了多款保健食品的外包裝上,也使用了姚明、唐國強等明星的形象進行代言。上海市天平市場監(jiān)管所執(zhí)法人員介紹,保健食品的廣告同樣不得利用代言人做推薦、證明。這些保健食品如果是9月1日前生產(chǎn)并進入流通環(huán)節(jié)的,則不屬于違法;如果是9月1日之后生產(chǎn)的,就屬于保健食品的外包裝廣告使用代言人,同樣屬于違法,需要被查處。(完)

編輯:王瀝慷

關鍵詞:上海市工商部門 新廣告法 首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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