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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男子買回“問題法拉利”賺360萬 法院:車商欺詐
龔先生和事故法拉利
法庭現(xiàn)場渝北區(qū)法院供圖
買回一輛二手法拉利賺了360萬元
如果晚買7個月或許還能多賺720萬元
360萬元買一輛法拉利豪車,開了1年發(fā)現(xiàn)竟是一輛出過事故的問題車,車主怒將法拉利銷售商告到法院,要求退一賠三(重慶晚報2015年5月26日曾獨家報道)。昨日,該案一審有了結(jié)果,法院以被告存在欺詐為由,撤銷原、被告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按退一賠一標準,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購車款及賠償款合計720萬元。
買到一輛問題法拉利
原告龔先生2013年8月14日與被告重慶某汽車銷售公司在法拉利展廳簽訂二手車買賣合同,以360萬元向被告購買一輛法拉利二手車。
今年春節(jié),龔先生發(fā)現(xiàn)這是一輛事故車,多次協(xié)商無果,龔先生將銷售商告上法庭。
渝北區(qū)法院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2名審判員與3名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開開庭審理。
法院認為車商在欺詐
法院經(jīng)調(diào)查認為,被告應該知悉涉案車輛發(fā)生過交通事故及維修等事實,但是未告知原告龔先生,應推定主觀上具有故意隱瞞涉案車輛系事故車的事實,影響購買人作出購買意愿及價格,依法應認定被告在與原告簽訂《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時存在欺詐,該合同應予以撤銷。
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8條規(guī)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被告依法應當向原告返還購車款360萬元,原告在返還車輛時應當使該車外觀良好,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
被告辯稱原告非為生活消費所需而購買涉案車輛,但未舉證證明,不予采信。對于其辯稱的本案應適用《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調(diào)整的觀點,顯然于法無據(jù),法院不予采納。
昨日,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原告龔先生與銷售商簽訂的《二手機動車買賣合同》,被告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返還原告龔先生購車款360萬元,原告龔先生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向被告返還法拉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次日起10日內(nèi)支付原告龔先生賠償款360萬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為什么不是退一賠三
法院認為,被告欺詐行為發(fā)生于雙方簽訂合同的2013年8月14日,根據(jù)199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49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故被告應當向原告進行懲罰性賠償,賠償金額為原告購買涉案車輛價格的1倍即360萬元。
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適用2013年10月25日修正、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59條“經(jīng)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的規(guī)定,與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相悖,法院不予采納。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編輯:王瀝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