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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金不是司法懶政的遮羞布

2015年12月10日 15:07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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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金,旨在資助一些因為案件受害而陷入貧困的人們。2014年1月,中央政法委、財政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6部委聯(lián)合印發(fā)了《關于建立完善國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見(試行)》。近日,一則報道也顯示,這項工作在江西開展兩年以來,已救助了700多位司法案件的困難當事人。

命運動蕩,現(xiàn)代社會各種復雜因素的疊加都可能使一些人的生活發(fā)生突然變故。一些“因案返貧”的當事人更是如此。這些意外和健康問題、自然災難問題導致的貧困在本質(zhì)上是一樣的,都是因為突發(fā)變故而遭受無妄之災,理應成為人們同情和救助對象。因此由政府出手救助他們具有正當性,符合人們的道德觀念。

大體上說,政府向民眾支付款項有三種情形,一種是履行政府的公共職能,向民眾提供公共產(chǎn)品;第二種是政府行為對民眾造成了損害,以國家賠償形式彌補過錯;第三種就是各類旨在扶弱助困的救助金,這類支付并不是以政府有過錯為前提。這三類支付有著不同的邏輯。這三種情況中,政府分別扮演了民眾的代理人,行為的責任人,慈善者。這三種角色奉行不同的政治倫理。尤其是后兩種角色,雖然表面上看,都是政府向特定人支付經(jīng)費,但是行為性質(zhì)卻有根本區(qū)別。假如政府要支付的是第二種賠償金,卻以第三種慈善者的面目出現(xiàn),則可能僅僅是為自己的過錯遮羞而已,而并不是體恤窮困者。

要區(qū)分這兩種情形,關鍵就在于認清國家是否造成了特定人的貧困。假如無妄之災與政府無關,則是救助;假如有關,則應屬于賠償。在目前國家賠償和行政責任法律框架下,有許多情形并未包括在內(nèi)。因此許多情況下,無法明確政府支付款項到底屬于賠償金還是救助金。

不可否認,民眾無法要求國家高效處理每個案件。受制于客觀條件,總有一些案件的結(jié)果不盡如人意。但是也必然存在司法機關主觀上因素導致案件處理出現(xiàn)問題,使一些人陷入困境。即使是政府過錯造成當事人受損的案件中,也存在一些無法道明具體哪些環(huán)節(jié)出錯,具體應該由誰負責的情形。對于這類情形,現(xiàn)代政治倫理下是以政治問責和社會救助的方式補償當事人,不同于政府直接賠償?shù)钠渌咐?。此時至為重要便是一定形式上的政治問責。只有這種壓力的存在,才能促使政府恪盡職守,最大限度實現(xiàn)政府職能,避免使民眾受損。

總而言之,缺少問責的司法救助,有可能會成為司法懶政的遮羞布,將人為的后果偽裝成命運的造化。這樣的救助當然有一定作用,但卻迷失了問題的焦點。

□葉竹盛(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講師)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司法救助金 司法懶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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