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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長認定“貪臟不枉法” 的底氣何來?
在2015年安徽省檢察機關(guān)辦理的的貪腐案中,六安市衛(wèi)生局原副局長楊陽受賄案無論是級別、受賄總額,還是作案手段并不算典型,唯一叫人驚嘆的是,楊陽在受賄時的離奇認知,比如堅持只“貪贓”不“枉法”構(gòu)不成犯罪。(1月26日《檢察日報》)
不錯,我國《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牟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官員非法收受財物,同時具備“為他人牟取利益” 的條件,才能構(gòu)成受賄罪。從理論上講,“貪臟不枉法” 有可能成立。但事實上,世界上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不法分子所以投以“金錢財物”之桃,目的是希望官員報以“以權(quán)牟利”之李,為此,“貪贓”與“枉法”是一對形影不離的欒生兄弟,有“貪贓”必有“枉法”,具體到楊陽受賄案,他座駕有人買,房子有人裝,“先后20余次非法收受7人賄賂228萬元” ,“貪贓”的膽子不可謂不大;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在藥品業(yè)務、醫(yī)療器械銷售、工程建設等方面提供幫助,“枉法”的罪行不可謂不小,真不知道貪局長這“貪臟不枉法” 的底氣何來?
事實上,貪局長的“貪臟不枉法” ,無非是他在鉆法律的空子,為自己的罪行狡辯而已,其目的是希望在量刑時開脫自己,為減輕處罰服務。正所謂:機關(guān)算盡太聰明,反丟了卿卿性命,楊陽沒有底氣的狡辯并沒有得到認可,十年零六個月的牢獄之災在等著他,看來,“貪贓”到底有沒有“枉法”,只有留給楊陽在大牢中去慢慢思考了。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楊陽受賄案 “貪臟不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