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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酒店遇襲,能喚醒裝睡的安保義務么?

2016年04月06日 14:19 |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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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網評論員:年輕女孩在北京和頤酒店遭遇陌生男子劫持的視頻在網上曝光。嫌犯的有恃無恐和酒店安保的無作為,讓人“細思恐極”。

4月5日,一名ID為“彎彎_2016”的女網友爆料稱,清明假期自己在如家旗下的北京望京和頤酒店入住時,在走廊遭到一陌生男子襲擊,最終因一名女房客搭救,才得以脫險。一條時長約3分38秒的視頻顯示,整個遇襲過程,女生抵死掙扎大聲呼救,沒有任何安保人員和酒店管理人員出面阻止。

在當事人自己的描述中,除了她與嫌犯,劫持一事中還有另外幾個角色出現。其一是聽到呼救走出房間并幫助了她的女房客;其二是站在旁邊的一位服務員,在她大聲呼救的情況下仍以為是“兩口子吵架”,“柔聲勸阻說別在這里吵”,但“行動上沒有半點阻止嫌疑犯施暴的樣子”;其三是酒店值班經理,在事情結束之后“姍姍來遲”。事后,“酒店沒有任何人跟我溝通遇襲拖拽事件的始末?!?/p>

其后24小時中,當事人自述在公共社交平臺刷屏,并引起媒體介入,短時間內釀成新聞事件。以應對公關危機的姿態(tài),和頤酒店所在的如家酒店集團發(fā)布聲明稱,“高度重視”,“對于目前我們所了解的‘彎彎’遭遇我們表示非常遺憾,正在積極配合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調查”。與之相應的是,朝陽警方也向媒體證實了此事,表示已立案調查。

細節(jié)還未有更多的交叉信息確證,現有三方信息只能勾勒出大概的事件輪廓。即,確有年輕女性在酒店遇襲;遇襲是在有實時監(jiān)控攝像頭的地方;酒店未有安保介入;事后處理在顧客看來是消極的。這幾點,大體能反應出涉事酒店對安全保障義務的認知和操作情況,又一次暴露了國內酒店在安保執(zhí)行效果上與法規(guī)要求和顧客訴求之間的鴻溝。

十多年前,最高法曾發(fā)布《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確立了住宿、餐飲、娛樂等公共場所需承擔合理限度范圍內安全保障義務責任。2010年7月開始施行的侵權責任法將這條司法解釋上升到了國家層面的法律,規(guī)定賓館、商場因未盡安保義務而造成人身傷害,要承擔侵權責任;如果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賓館商場則要承擔補充責任。這些條款已經從法律層面確立了酒店的安保義務,但在司法實踐中并未形成裁量的統(tǒng)一性,也沒有產生建立在這種統(tǒng)一性之上的震懾力。

觀察近些年來一些偶然進入輿論視線的賓館糾紛,從顧客賓館遭竊、賓館摔傷這樣的“小事兒”,到賓館墜樓、賓館遇害這樣的刑事案件,基本上都處于個案個判的情況,依賴于當地具體情況、法官的自由裁量、甚至酒店與涉事顧客之間的私下協(xié)議和溝通,罕見能夠厘清違反安保義務構成要件的典型案例。司法實踐缺乏震懾力就會導致規(guī)則不確定,而行業(yè)規(guī)則不確定的直接后果就是,在事實上鼓勵酒店賓館將安??醋鲆环N抽象的義務,習慣于等出了事兒再去想辦法“平事兒”。

和頤酒店遇襲姑娘的遭遇曝光后,在憤怒譴責之外,酒店遇襲時如何自救也成為了公眾討論焦點。其中有一條辦法說,一旦被劫持,要大肆破壞酒店財物,“唐三彩景泰藍青花瓷擺設、大玻璃大鏡子使勁砸,然后經理服務員和清潔工就不會讓人把你拖走了?!边@個建議想來令人心里發(fā)涼,它隱含的話語是:在酒店的價值排序中,財物要遠比顧客值錢的多。不要指望酒店為你的生命安全擔負義務,它只關心能否在與你的短期契約中實現權利最大化。這種出現在酒店卻不限于酒店經營的狹隘功利主義,與“不論一個人處于什么角色,只要人身權和生命權遭到威脅,就必須無條件救助”的現代人權概念形成了直接的對沖。

對于“女生和頤酒店遇襲”一事的后續(xù)處理,能夠扭轉這一印象么?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酒店 安保 義務 遇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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