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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不堪侮辱用刀自傷 男子不救被判故意殺人

2016年09月15日 16:13 | 來源: 西部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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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商報訊(記者 佘暉)與前妻復婚后仍不愿與情人分手,我省一男子不僅將情人QQ昵稱改成“無聊的女人”并公布電話,還通過電話、短信持續(xù)恐嚇、侮辱,致對方有了輕生念頭。

當女子在男方家中用刀刺傷自己腹部后,男子不但沒有采取措施救助,反而將女子背到縣城一亭子里……最終,喪失被救機會的女子不幸死亡,經過法院兩審,男子因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不堪侮辱刺激

女子在男子家中自傷

伍平家住我省一縣城,2010年10月,與羅紅相識成為情人。2013年10月,伍平與其妻離婚,欲與羅紅結婚遭拒,二人產生矛盾。2013年11月,伍平與前妻復婚后仍不愿與羅紅分手,將羅紅的QQ昵稱改為“無聊的女人”,并注明“沒事無聊”,還附上羅紅電話,致多人給羅紅打騷擾電話、發(fā)騷擾信息,嚴重影響了其正常生活,羅紅被迫向朋友求助并報警。

一審判決顯示,案發(fā)前幾天,伍平頻繁打電話、發(fā)短信,持續(xù)恐嚇、侮辱、刺激羅紅,致使羅紅產生輕生念頭。同年12月15日晚9時,羅紅在伍平家用刀將自己腹部刺傷,伍平明知羅紅面臨生命危險,沒有向鄰居求助、沒有撥打120,也沒有向路人和過往車輛求救,而是將羅紅背至縣城一亭子里,將其偽裝成靠坐在亭內座椅上后離開。

14分鐘后,伍平撥打120,謊稱在亭子里見到一個醉酒的人,值班人員讓其撥110或給縣中醫(yī)醫(yī)院打電話,并提供了電話,但伍平既未報警,也未撥打縣中醫(yī)醫(yī)院電話,而是連夜駕車離開該縣。次日上午8時28分,有人發(fā)現(xiàn)獨坐在此的羅紅,民警趕到后發(fā)現(xiàn)羅紅已死亡。

經法醫(yī)鑒定,羅紅生前系被銳器刺傷腹部,致左髂總動脈破裂出血,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4年3月13日,伍平經勸說向警方投案,如實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實。

一審判決認為

被告人對先行違法行為負有特定救助義務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伍平欲與羅紅繼續(xù)保持情人關系遭拒后,心生怨恨,故意更改羅紅的QQ號昵稱和簽名,并將羅紅的手機號碼公布于網(wǎng)絡,致多人給羅紅打騷擾電話、發(fā)騷擾信息;案發(fā)前幾天,伍平又頻繁打電話、發(fā)短信,持續(xù)侮辱、恐嚇、刺激羅紅,致使羅紅產生輕生念頭。當羅紅在伍平家自殺(傷),生命迫在眉睫時,伍平即負有因其先行違法行為致使羅紅的生命處于極度危險狀態(tài)時的特定救助義務。為逃避法律責任,伍平非但沒有救助,反而在嚴冬的夜晚將羅紅背到涼亭,為其戴好帽子,拉上拉鏈,偽裝成在亭子休息;在他人來到樓下呼喊、尋找時,也不向來人告知羅紅去向及受傷情況,致羅紅處于孤立無援境地,喪失了取得他人及時救助的機會,其放任羅紅死亡結果發(fā)生的主觀故意明顯;且沒有證據(jù)證明本案具有造成羅紅自殺(傷)的其他因素,其不履行救助義務與羅紅的死亡結果之間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故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鑒于被告人伍平對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持放任態(tài)度,主觀惡性較小,且被害人之死也與被害人自己采取的非正常手段有關,其不作為行為僅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之一,相對于其他故意殺人犯罪而言,屬情節(jié)較輕。伍平在案發(fā)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由于伍平的犯罪行為造成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其合理部分應由被告人伍平予以賠償,但被害人采取非正常手段致使危害結果發(fā)生,具有一定過錯,應減輕被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根據(jù)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今年5月24日,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伍平有期徒刑4年6個月;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因被害人死亡的喪葬費26059.5元的60%計15635.7元,駁回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人上訴稱無罪

一審宣判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上訴,理由是一審判決未支持死亡賠償金、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不妥,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

伍平也提出上訴,理由包括:現(xiàn)有證據(jù)不能證明羅紅自殺(傷)地點,一審判決認定羅紅在伍平家里自殺(傷),屬認定事實錯誤。二,其將羅紅背到路邊并撥打120,實施了救助,一審認定其沒有救助錯誤。三,既沒有積極追求羅紅死亡的目的,實施殺害羅紅的行為,對羅紅也沒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一審判決認定其構成故意殺人罪于法無據(jù)。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對其宣告無罪。

辯護人提出,一審判決對羅紅到伍平家的具體時間認定不清,被害人在何、時、何地自傷事實不清,被害人自傷后有效的救治時間認定不清,且認定伍平沒有履行救助義務錯誤。伍平主觀上沒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即使第一時間及時撥打120求救,被害人死亡結果也難以避免。故有罪判決不能成立。

鑒定證明若及時搶救可能生還

上訴理由均被駁回

對于伍平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法院二審認為,有證言證明羅紅離開家時無異常,伍平供述其給羅紅開門時羅紅衣服整齊,拉鏈拉閉完好,后來在聽到羅紅呼救后發(fā)現(xiàn)其倒在電腦房門口地面上,拉鏈拉開,腹部隔著毛衣插著一把刀。故能夠認定羅紅在來到伍平家后實施自殺(傷)的事實,一審法院認定羅紅在伍平家自(殺)傷是正確的。伍平及辯護人提出被害人自殺(傷)時間、地點不清的意見不能成立。

伍平為該縣本地人,長期在縣城居住,在熟知縣中醫(yī)醫(yī)院距離其家只有三四百米的情況下,發(fā)現(xiàn)羅紅受傷后,不撥打120急救電話,不求助于過往行人和車輛,不將被害人就近送醫(yī),而是選擇了將被害人背至與中醫(yī)醫(yī)院反方向的涼亭里,棄之不顧。伍平離開涼亭14分鐘后,雖撥打120電話,但編造被害人系醉酒之人,不僅沒有如實說明羅紅的危急情況,而且在120急救人員告知其醫(yī)院電話的情況下,也沒有撥打。結合其在偵查階段多次的供述,均能印證其為了脫離與該事的牽連而將被害人移至他處的心理。結合伍平的客觀行為和主觀心態(tài),可見伍平背負被害人離開家,以及撥打120電話都不屬于履行救助義務之行為,故伍平及辯護人提出的履行救助義務之意見均不能成立。

伍平明知被害人生命處于危險狀態(tài),如不及時救助可能會發(fā)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其徑直將受傷的被害人棄之涼亭,可見其放任了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fā)生,主觀上屬間接故意。辯護人提出伍平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之觀點不能成立。法醫(yī)學尸體檢驗鑒定書及技術審查意見書均能證明,被害人在受傷后如果被及時搶救存在生還的可能性。故對辯護人提出本案即使及時救助也不具有死亡結果避免的可能性的觀點,不予采納。

對于上訴人羅紅家屬提出,應當支持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的意見,經查,死亡賠償金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均不屬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故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及民事判賠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近日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薛曉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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