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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發(fā)布典型案例
審理跨省重大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是巡回法庭擔負的重要職責,31日,最高人民法院從第二巡回法庭眾多頗有意義的案件中精選10個典型案例向社會發(fā)布。
在這10起案件中,最終改判的6件,維持原裁判的4件,既有程序上的糾紛,也有實體上的糾紛;既有借貸、買賣、保證、建設工程等民事類案件,又有股權轉讓、債轉股等商事類案件;既有跨省自然人、公司之間的爭議,又有地方政府與外地移民之間的爭議;既涉及民營資本,又涉及國有資產。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長虞政平說,第二巡回法庭審理跨省民商事和行政案件,既體現(xiàn)出最高司法審判重心下移后對當事人“家門口”訴訟的便利,也體現(xiàn)出最高司法前移后對巡回區(qū)各級法院“家門口”監(jiān)督前移、監(jiān)督到位、監(jiān)督有力的獨特效果。
明確虛假民事訴訟裁判標準
【基本案情】2010年,上海歐寶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遼寧特萊維公司返還借款8650萬元及利息,法院判決特萊維公司支付歐寶公司8650萬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后因特萊維公司的另案債權人謝濤提出申訴,法院經再審判決駁回歐寶公司的訴訟請求,歐寶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裁判結果】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經審查發(fā)現(xiàn),歐寶公司主張借款數(shù)額前后矛盾;對借款時間、地點、經辦人員等細節(jié)語焉不詳;各關聯(lián)公司之間存在循環(huán)轉賬;借款流向與合同約定用途相悖;訴訟及執(zhí)行中的諸多行為違背常理等。對上述矛盾和違背常理之處,歐寶公司與特萊維公司并未作出合理解釋。法院認定歐寶公司訴請之債權系截取其與特萊維公司之間的往來款項虛構而成,其以虛構債權為基礎請求特萊維公司返還8650萬元借款及利息的請求,不應支持。因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決定對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各罰款50萬元。
【案件意義】本案當事人跨越遼寧與上海兩省市,是最高人民法院認定的首例虛假民事訴訟案件,當庭裁判并對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的歐寶公司和特萊維公司各罰款50萬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本案裁判明確了虛假民事訴訟的裁判標準,表明了最高法維護司法公正和訴訟誠信的決心和信心,有利于樹立訴訟誠信意識,維護訴訟秩序,有利于維護司法公正及法制權威。
保護善意行為人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2013年1月24日、2月4日,經案外人遼寧省臺安縣建平公司聯(lián)絡及協(xié)商,天津市長蘆公司與中國鐵路物資沈陽有限公司簽訂了兩份煤炭產品購銷合同,價款分別為4900萬元和3500萬元。長蘆公司交付煤炭后開具了8400萬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沈陽公司將銀行承兌匯票背書給長蘆公司后交付給建平公司。但建平公司未將該匯票交付長蘆公司,而是自行進行了貼現(xiàn)。建平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稱其已得到長蘆公司的同意。
長蘆公司起訴稱,沈陽公司未如約支付98000噸煤炭貨款,故請求判令立即支付貨款4900萬元并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法院一審認為,長蘆公司如約履行了供貨義務,而沈陽公司未支付貨款,建平公司工作人員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遂判決沈陽公司支付4900萬元貨款及逾期付款損失。沈陽公司不服,向最高法提起上訴。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審理認為,長蘆公司與建平公司在本案前即存在著常年的合作與交易,涉案合同系通過建平公司一手經辦而簽訂。在此前的大額交易中,亦是由建平公司代為轉交匯票而完成,在此后三方交易中,長蘆公司即使在向沈陽公司付款的情形下,也未提出涉案匯票從未收到這一主張。綜合行為人與本人在涉案協(xié)議履行之前的行為、涉案合同簽訂過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各方之態(tài)度等因素,足以認定長蘆公司與建平公司之間形成了委托代理之表象。依法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長蘆公司的訴訟請求。
【案件意義】本案是一起買賣合同糾紛,其中核心問題涉及表見代理的認定。本案二審充分考慮行為人、本人、第三人之間在此前及此后的行為表現(xiàn),并結合相關事實進行了全面分析和綜合判斷,在還原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最終認定表見代理的存在,撤銷了一審判決,最大程度地保護了善意行為人的合法權益。
排除地方干擾化解行政爭議
【基本案情】馬恩本原系黑龍江省嫩江縣臨江鄉(xiāng)鐵古砬村村民,因修建水利工程需要,移民到山東省汶上縣。2003年馬恩本與接收地政府簽訂安置協(xié)議,安置補償費已匯至接收地政府。2006年8月,國家發(fā)改委提高移民安置補償費,嫩江縣移民辦將調整增加的安置補償費全額兌現(xiàn),撥付給鐵古砬村。馬恩本認為,增加的安置補償費應撥付給移民接收地,而不是鐵古砬村,多次去嫩江縣移民辦及嫩江縣政府討要,但始終未予撥付。馬恩本提起訴訟,要求嫩江縣政府履行發(fā)放安置補償款法定職責。
【裁判結果】法院一審認為,黑河市政府于2011年6月作出信訪復核意見書,馬恩本于2013年10月提起訴訟,超過兩年法定起訴期限,裁定駁回起訴,二審法院維持一審裁定。
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提審后認為,嫩江縣政府未履行黑河市政府決定,是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黑河市政府作出信訪復核意見后,馬恩本多次向嫩江縣政府提出撥款申請,嫩江縣政府一直未履行撥款義務,2013年10月16日,馬恩本提起本案行政訴訟。根據(jù)上述事實,認定馬恩本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缺乏事實根據(jù)。2016年8月,法院經再審判決,責令嫩江縣政府在3個月內履行撥付移民款的法定職責。
【案件意義】本案是跨省級行政區(qū)劃的行政案件,對外地當事人訴權保護是否到位,考驗著法官的司法責任感。通過這起案件的審理可以發(fā)現(xiàn),由案件發(fā)生地人民法院審理跨行政區(qū)劃的行政案件,難以避免當?shù)胤ㄔ撼鲇诒Wo本地當事人利益的不正當考慮,出現(xiàn)不公正裁判的情況。最高法設立巡回法庭,審理跨行政區(qū)域重大行政案件,能夠排除地方干擾,作出公正裁判,監(jiān)督下級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充分保護外地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化解行政爭議。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案件 巡回 最高 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