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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媽擺射擊攤獲刑 律師:我有3個理由認為她無罪

2017年01月04日 16:17 | 來源: 封面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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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天津大媽擺射擊攤獲刑3年半 律師:我有3個理由認為她無罪

大媽擺射擊攤獲刑 律師:我有3個理由認為她無罪

擺打氣球攤獲刑的大媽趙春華。

擺射擊攤獲刑、法院拍賣BB槍、紹興前“最美交警”買仿真槍練射擊被查,最近3件與仿真槍有關的新聞火了!

面對屢屢陷入爭議的“槍支”標準,人們不禁問,即便是專業(yè)司法人員也很難第一時間做出對玩具槍可能涉及管制“槍支”的概念反應,更何況普通老百姓?

1月3日,律師徐昕從北京趕往天津。最終目的地:天津市河北區(qū)看守所。他的任務:看守所會見因非法持有槍支罪被判刑服刑人員趙春華。趙春華女兒王艷玲說,媽媽今年實際已54歲,是身份證搞錯為51歲。

據(jù)澎湃新聞、北京時間、新京報等媒體報道,趙春華獲刑前兩個月才辭職,在天津大悲院碼頭擺氣球射擊攤謀生。去年10月12日,趙春華及其他13位類似商販,被河北區(qū)鴻順里派出所帶走。其中,趙春華攤位上9支槍形物中,有6支被鑒定為槍支。2016年12月27日,天津河北區(qū)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支罪,判處趙春華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徐昕告訴華西都市報-封面新聞記者,受王艷玲委托,2017年元旦當天,他接下了趙春華案。1月3日上午,在看守所,趙春華正式簽了上訴狀?!跋挛缥覍⑷ヌ旖蚴幸恢性哼f交上訴狀。此前趙春華提起上訴的消息有誤。”

這是徐昕關注“仿真槍變真槍案”的第二起案件。第一起系四川小伙劉大蔚網(wǎng)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去年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再審決定,并將于近期開庭。徐昕將為劉大蔚作無罪辯護。

同樣,徐昕認為趙春華也不構成犯罪。目前,徐昕已邀請斯偉江律師,共同為趙春華作無罪辯護?!巴ㄟ^這些有影響性案件,我們堅持個案推動法治的理念,希望促進槍支認定標準的提高?!毙礻勘硎尽?/p>

律師觀點

仿真玩具槍與真槍差別大

擺攤大媽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

盡管尚未全面閱卷,不過,徐昕對趙春華案已提出鮮明觀點,并給出了三點理由。

徐昕認為,趙春華涉案槍形物,根本不是槍支,槍口比動能與真槍相差百倍,將玩具槍認定為槍支,以真槍對趙春華定罪量刑,違背常識。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遠沒有致人傷亡的可能性,認定為槍支是錯誤和荒謬的。以該標準,近距離打到身上只是個紅點,不會傷皮膚,根本無需治療,威力遠小于彈弓?!胺ㄔ菏欠駪m用該標準存在爭議,我認為這一標準也與上位法《刑法》和《槍支管理法》相抵觸,法院采用該標準系適用法律錯誤?!?/p>

“趙春華根本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徐昕說,趙春華不知道玩具槍是槍支,也不知道擺氣球射擊攤涉嫌犯罪,僅將氣槍射擊游戲當成娛樂活動,缺乏犯罪故意,不符合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持有槍支罪是故意犯罪,要求被告人對行為對象是槍支具有明知,若無法證明明知,將產(chǎn)生阻卻故意的后果,即無法認定有持有槍支的故意,因此缺乏犯罪的主觀構成要件。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兩個多月未曾被處罰,且按月繳納攤位費,對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缺乏認識及認識可能性。

另外,趙春華擺氣球射擊攤謀生的行為,沒有造成任何人身、財產(chǎn)方面的損害,沒有任何社會危害性,遠達不到需以刑法懲罰的程度,一審卻判其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違反常情?!摆w春華是外來津務工者,胳膊長了骨刺,干不了重活,每天夜晚出攤,月入兩三千元,還要按月繳納攤位費、房租、社保等,余錢勉強糊口,生活艱難,令人同情?!?/p>

他的目的

希望個案推動法治理念

促進槍支認定標準的提高

徐昕告訴記者,趙春華案是他繼四川少年劉大蔚網(wǎng)購仿真槍被判無期案之后,代理的第二起“仿真槍變真槍案”。經(jīng)福建省高院再審決定,劉大蔚案將于近期開庭?!皩脮r,我也將堅決作無罪辯護。透過這些影響性案件,我們堅持個案推動法治的理念,希望促進槍支認定標準的提高?!?/p>

徐昕說,希望民眾,希望人大代表、政協(xié)委員關注此類案件,關注過低的槍支認定標準;呼吁公安部提高槍支認定標準,先恢復至2001年的標準槍口比動能大于16焦耳/平方厘米;呼吁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將仿真槍的定罪量刑區(qū)別于真槍。

2016年的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朱征夫建議審查修改仿真槍入刑標準,全國人大代表蔡學恩也提交了修正槍支鑒定標準的建議。

徐昕說,前述兩位之所以關注“仿真槍變真槍”問題,是因為近年來類似案件大幅增加。蔡學恩說,近年來,僅他所在的湖北地區(qū),仿真槍涉刑案件就增加了30%以上。朱征夫認為,因“違反科學認知和生活常理”的鑒定標準帶來的案件增長必須停止。

大媽擺射擊攤獲刑 律師:我有3個理由認為她無罪

焦點爭議

天津判決是否有錯誤?

“社會上的批評過于苛刻”

趙春華射擊氣球攤的槍形物,純屬用于謀生手段。法院則給予刑事處罰,天津公檢法錯了嗎?

徐昕說,客觀地說,社會對天津公檢法的批評過于苛刻。天津法院的這一判決算不上錯案,法官對事實和法律有不同理解和判斷在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nèi),多數(shù)法院仍然適用公安部1.8焦耳/平方厘米的標準,多數(shù)法官沒有適用刑法第63條“根據(jù)案件的特殊情況,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條款。法官之錯,僅在于司法機械主義,將玩具/仿真槍完全等同于真槍定罪量刑,從而導致原審判決違背常識常情常理。“因此,懇請?zhí)旖蛏髦貙Υ髬寯[氣球射擊攤被判非法持槍支案,憑著法官裁判他人自由與生命的審慎和智慧,改變機械執(zhí)法的理念,基于良知,回到常識,考量人情,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p>

爭議焦點

爭議焦點在于對公安部門關于非法槍支鑒定標準的爭議,即發(fā)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時,一律認定為槍支。很多法律專家認為,此標準與槍支實際殺傷力和槍支管理的初衷不符,造成打擊面過大,是造成趙春華這樣的“無辜者”獲刑的關鍵所在。

仿真槍獲刑屢起爭議怎么破?

專家建議:仿真槍分類管制

類似案例

“紹興前最美交警”買仿真槍練手被查

錢衛(wèi)強,浙江省紹興市袍江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辦案中隊前中隊長,2013年曾因在執(zhí)法中被車撞傷昏迷,被《紹興晚報》譽為“紹興最美交警”。因經(jīng)常參加省市射擊比賽,2013年底,他從一深圳水客處購仿真槍練手,2014年8月紹興市海關緝私局找上他。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其所持有的“槍支”不屬于走私武器彈藥,便于2015年4月將此案件移交給紹興市公安局。

錢衛(wèi)強說,從自己被移交到紹興市公安局到現(xiàn)在,只做了一次“詢問筆錄”而非“訊問筆錄”,且從此沒了下文。為了不給警隊帶來影響,2015年9月15日,錢衛(wèi)強提交了辭職報告。

“現(xiàn)行的槍支認定標準不合理”。錢衛(wèi)強認為,“我敢斷言,一半以上的警察都不知道槍支認定標準是多少?!?/p>

錢衛(wèi)強說,他小學畢業(yè)后就進入紹興射擊隊訓練,一直到高中畢業(yè)。曾經(jīng)在浙江省運會手槍慢射50米項目中獲第一名,省運會10米氣手槍獲第一名。在警隊也算是小有名氣,領導讓我給公安、交警隊當射擊教員,教了七八年。錢衛(wèi)強同時稱,從來沒有人提醒過自己不能玩仿真槍,連他的領導也不知道這仿真槍的性質(zhì)。

對于現(xiàn)行的槍支認定標準,錢衛(wèi)強認為并不合理。他說:“現(xiàn)行的槍支認定標準定得太低,64手槍大家都知道吧,260多焦/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威力都太小。10米的距離去打壞人,壞人仍然可以跑過來侵害你,50米以外可能連穿的厚棉襖都打不透,那1.8焦/平方厘米的槍口比動能跟它比又算什么呢?”

新縣法院拍賣BB彈玩具槍

法官:只鑒定了價格

近日,有網(wǎng)友發(fā)現(xiàn),河南信陽市新縣法院在網(wǎng)上拍賣了一批可以發(fā)射“BB彈”的玩具槍。

所謂BB彈,是玩具槍常用的子彈,一般用塑料制成,雖非致命槍彈,但發(fā)射距離過近也可能使人致殘。

某司法拍賣網(wǎng)站上可以看到,新縣法院分別在2016年10月30日、12月8日、12月28日,三次網(wǎng)上拍賣玩具槍29支。包括“反恐狙擊槍”、“神槍手模型槍”、“穿越火線SVD模型槍”等等。

對此,新縣法院一法官回應稱,這些都是小孩玩的塑料玩具槍,只是進行了價格鑒定,未鑒定“槍口比動能”。

2017年1月3日中午,新縣法院已將2016年10月30日及12月28日的網(wǎng)拍信息刪除。

然而,早在2012年,就有人因買賣、持有可發(fā)射BB彈的玩具槍獲刑。

經(jīng)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唐某等人持有的仿真槍完全符合以壓縮氣體為動力設計原理,均可以擊發(fā)并具有致傷力。

一個問題

仿真槍,該不該分類管理?

事實上,以生產(chǎn)或持有玩具槍而獲刑的,趙春華只是很小的一個事例。2011年,一名張姓青年為10歲兒子網(wǎng)上訂購了兩把塑料仿真槍,后來被警方查獲。經(jīng)鑒定,他們的槍口比動能達到每平方厘米2焦耳,被以非法持有槍支罪追訴。

幾年前,浙江某縣前法制辦副科長,擁有法學碩士學位還做過五年法官的呂洪武,在網(wǎng)上買了兩把玩具槍,經(jīng)鑒定,兩把玩具槍的槍口比動能分別為每平方厘米7焦耳、8.5焦耳,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期三年執(zhí)行。

根據(jù)公安部的相關規(guī)定,槍口比動能在每平方厘米1.8焦耳以上的,屬于槍支;每平方厘米0.16焦耳以下的,屬于玩具槍;數(shù)值介于0.16到1.8之間的,屬于仿真槍。但是,很多購買并持有這各種類型槍支的人堅稱,自己并不知曉這些規(guī)定。

而事實上,在市場上能隨意就能購買到的各種玩具槍和仿真槍,也并沒有明確標明所謂的“槍口比動能”,但這,恰恰是目前司法機關認定罪與非罪的界限。當司法實踐背離了大多數(shù)人對行為后果的認知時,該怎么辦?

如何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依據(jù)當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F(xiàn)行刑法規(guī)定,“非法持有槍支”,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的行為。但對于什么是槍支,沒有明確的說明。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則建議,仿真槍應該與管制刀具同等對待,采取罰款、沒收等行政處罰方式就足以應對。當仿真槍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才有必要處以相對較輕的刑罰。

周玉忠也持相似的觀點。他說,要區(qū)別高能量的仿真槍和低能量的仿真槍,要分門別類的進行管制。比如可以將31.6焦耳/每平方厘米的高能量仿真槍,列入到刑法槍支范圍之內(nèi)來管控;1.8焦耳/每平方厘米的對于人體基本沒有任何傷害的東西,就歸到玩具槍支的管理范圍;1.8到16或者到31.6,這個部分可以把它作為成年人的玩具槍來進行管理。

編輯:曾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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