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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法”非美式國際法
不久前,美國防部發(fā)布《2016財年自由航行報告》,聲稱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間,美軍對日、菲、馬、韓、中國及巴西等22個有“過度海洋主張”的國家和地區(qū)實施了自由航行行動。其中,列舉的“過度海洋主張”包括沿海國要求在其毗連區(qū)享有對安全事項的管轄權、沿海國限制用于國際航行的領海海峽通行權等。
不出意料,中國涉及的事項“果然”最多,包括要求外國軍艦進入領海需事先批準、對專屬經濟區(qū)上空主張管轄權等五項。美方指出:航行自由計劃的規(guī)模和執(zhí)行過程涉及面廣泛,力求公平,不針對中國,針對的是整個世界,與國際法通行標準有關。對此,筆者認為,美國維護《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完全是實施自由航行計劃的借口。
自由航行計劃是1979年美國卡特政府以來,針對“過度海洋主張”國家實施的一項對外政策,目的是確保航行自由,實現(xiàn)美軍的全球投送和機動,以保證美國海上貿易通道的安全。通常采取外交抗議、軍事行動和磋商三種形式。其中,美國防部以實施軍事行動為主。自1991年至今,美國防部已開展300余次軍事行動。為了確保行動有的放矢,美軍對《公約》各項制度及沿海國的海洋政策十分熟悉,以此為指導籌劃相關軍事行動。但同時,也是以自己的利益需求和行為標準為原則,單方面采取行動。
例如,為反對中國要求外國軍艦進入領海需批準的主張,美軍擅闖西沙領海等,但其對外的主張卻是維護《公約》精神和所謂的海洋秩序。這是典型的把自己的“解讀”強加給別人,作為一種國際規(guī)則。
因此,美國主張的是美式“國際法”。首先,美國所依據(jù)的是自己理解的《公約》,而非國際社會的共識。譬如,2016年報告中提及的諸多情況,如外國軍艦的無害通過權等,屬于《公約》的灰色地帶,沒有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國家采取了不同的做法,而美國卻將自己的理解等同于國際法,強加于他國。
其次,對因國際法認識分歧而產生的實踐矛盾,《公約》提供了當事國協(xié)商或法律解決的思路,而非武力。美國以武力形式反對他國主張,維護自身利益違反了《公約》和《聯(lián)合國憲章》有關海洋用于和平目的以及禁止使用武力的原則。
美國自由航行計劃基于戰(zhàn)略需求,采取一般和重點相結合的方式實現(xiàn)。所謂“一般”,即對全球有過分主張的國家均采取軍事行動;所謂“重點”,即對與自身有戰(zhàn)略利益沖突的國家重點實施軍事行動。譬如,上世紀80年代,卡扎菲將美國在國外的最大空軍基地從利比亞驅趕出去,并向蘇聯(lián)靠攏,美國于是決定針對卡扎菲主張“錫德拉灣為歷史性海灣”的做法采取軍事行動。經過幾次??兆鲬?zhàn),重創(chuàng)利比亞軍隊;1988年,基于克里米亞半島的戰(zhàn)略價值,美國決定對蘇聯(lián)在這一海域的領海無害通過權需要審批的主張發(fā)起挑戰(zhàn),于是發(fā)生了美蘇黑海撞船事件。
綜上,《公約》完全成了美國實施航行自由計劃的借口,美國采取的是美式國際法,當前重點針對的更是與美發(fā)生戰(zhàn)略沖突的中國海洋主張與做法。如何有效應對,需要的不僅是戰(zhàn)略定力、決心與信心,同樣需要智慧及對《公約》嫻熟的掌握與運用。對此,中國涉海部門機遇與挑戰(zhàn)并存!
(作者是海軍軍事學術研究所法律研究室主任)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美國 國際法 主張 公約 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