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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一審獲刑十七年

2017年04月28日 16:25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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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福州4月28日電 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8日公開宣判上海市委原常委、副市長艾寶俊受賄、貪污案,對被告人艾寶俊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百萬元;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八十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五百八十萬元;對艾寶俊受賄所得贓款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貪污所得贓款依法返還上海市人民政府和上海寶鋼集團公司。

經(jīng)審理查明:2000年至2014年間,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寶山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中共上海市委常委、副市長、上海市自貿(mào)區(qū)管委會主任等職務(wù)上的便利,為相關(guān)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本人或通過特定關(guān)系人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320.773718萬元。

2001年至2009年,被告人艾寶俊利用擔任上海寶鋼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長等職務(wù)上的便利,在上海寶鋼集團公司購買停車位和上海市人民政府配售部級干部福利房等過程中,侵吞公共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751.25787萬元。

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艾寶俊的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貪污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大部分受賄財物系親屬收受,部分系本人事后知情,能夠認罪、悔罪,全部退贓,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編輯:秦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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