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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評:把販賣公民隱私信息的“內鬼”抓干凈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聯合發(fā)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受到社會普遍關注。
毋庸諱言,信息化是雙刃劍,便捷性和安全隱患交織緊密。很多人,每天都會接到陌生來電,微信、短信騷擾。就在前兩天,筆者又接到一個來自廣東云浮的10000號電話,雖然已知騙術失效,可就是這個騙子,隔三差五就會打來騷擾,讓人頭疼。
騷擾也就罷了,更恐怖的是,只要你愿意花點錢并提供姓名、手機號或身份證號碼,就能查到他(她)的個人隱私信息,包括開房記錄、名下資產、銀行存款、通話記錄、以及上網記錄等等。隱私成了信息黑市場上的商品。借助這些準確的個人信息,電信和金融詐騙手段不斷升級,給受害人帶來巨大損失。如此重大的安全漏洞,如果國家不出手,勢必難以徹底遏制。
幸好這些年,相關法律一直在不斷完善之中。
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設立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范圍。近日,“兩高”的司法解釋出臺,進一步填補了法治空缺。
法律的意義在于執(zhí)行。毫無疑問,這個《解釋》有利于遏制和打擊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犯罪分子的猖獗勢頭,但是,有利可圖,就難免有人以身試法。現在不妨依據“兩高”的新司法解釋,來次集中打擊侵害個人信息安全的“颶風行動”,抓捕一批,懲處一批。
引人注目的是,這次“兩高”的司法解釋,專門談到了打擊“內鬼”的問題,這可謂打到了“七寸”。
從公安部門的打擊情況看,銀行、教育、醫(yī)療、工商、房產、電信、快遞、證券、電商等行業(yè)的工作人員,之所以肆無忌憚泄露公民個人信息,除了少數人心存僥幸、非法牟利等因素外,還因為相關部門和企事業(yè)單位在個人信息保護和監(jiān)管方面存在著顯而易見的漏洞。
將于今年10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11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這意味著,一些掌握和使用公民信息的單位,如果發(fā)生了不能“確保公民信息安全”的行為,那就是一種違法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追究和懲處。
一手抓有效打擊,一手抓源頭防范,唯有如此,才能構建信息安全的社會環(huán)境。
編輯:梁霄
關鍵詞:人民網評 販賣 公民 隱私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