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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lián)網寫入不正當競爭條款的價值指向
作者:高亞洲
有媒體報道,《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首次修訂進入最后階段。在首次、最后這樣的關鍵詞面前,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憲法”的語境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有了別樣的關注價值。
稍有梳理,關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雖然是首次,但其實由來已久,至少早在2006年便有了修訂稿。這其中的沖突意味,本身也折射了此法在法治建設過程中的“求索漫漫”。深究更深層次的原因,則是在于利益博弈的激烈。
從經過首次修訂后最后面目看,未來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有不少亮點,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則是新法首次增加互聯(lián)網不正當競爭條款,互聯(lián)網領域出現的一些全新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影響用戶選擇,進而干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等行為,將被納入法律監(jiān)管范圍。
將互聯(lián)網寫入不正當競爭條款,有幾個可以想見的時代背景:第一,這是法治建設對互聯(lián)網時代的主動擁抱。在現在的市場經濟中,互聯(lián)網因子已經深入其中,作為市場經濟憲法,繞不開對互聯(lián)網的關注;第二,從立法技術層面講,這是對一般條款中“誠實信用”“善良風俗”的具體化。將“一般條款具體化”,這是大陸法系在法治演進中的探索經驗,并且已經在一些發(fā)達國家證明其合理性和先進性。
而回到《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關于互聯(lián)網領域的具體條款,在時代背景之外,更值得言說的是,是它的價值指向——從利益保護到利益權衡的轉變。在很長的一段時間里,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著眼的,是對具體市場行為者的規(guī)制,所指向的是對相關利益者的保護,更具體來說,是保護競爭者。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一個更流行的“潮流”是,從保護競爭者向保護社會公眾的轉變。這里依然是“保護”,但是社會公眾的突出,意味著反不正當競爭,除了對競爭者的保護,還必須考量包括直接消費者、間接消費者在內的多方利益訴求。
以“經營者利用網絡技術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的正常經營等行為,將被納入法律監(jiān)管范圍”為例,這里除了經營者與“其他經營者”的關系外,還有“用戶選擇”的存在。圍繞著他們三者之間發(fā)生的市場經濟關系,用戶選擇甚至是占據最終的角色,因為,這將直接影響用戶的消費權益,以及那些潛在用戶的權益,最終影響的,可能還包括整個消費生態(tài)。所以,在相關的立法規(guī)制上,必須有對各方利益保護的權衡,而不再簡單地停留于對競爭者的保護。事實上,這與互聯(lián)網精神所提倡的開放、共贏一脈相承。
恰緣于此,將互聯(lián)網寫入不正當競爭條款,便有了別樣的價值指向——在保障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互聯(lián)網時代的開放之外,社會公共利益被鄭重重提。之所以說是再次,因為在93年版《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第一句話便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高亞洲)
編輯:梁霄
關鍵詞:互聯(lián)網 不正當競爭 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