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謊稱瓷器為盜墓真品 售賣百余件獲刑15年
一瓷器倒賣商付某某在向被害人趙某某出售瓷器時,故意虛構瓷器是他人盜墓得來,隱瞞瓷器來源,以均價兩萬元的價格賣給楊某某332件仿古瓷器,共得款660余萬元。近日,大同市中院作出判決,付某某因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并責令付某某退賠違法所得。
謊稱瓷器為盜墓真品 售賣百余件——一瓷器倒賣商因詐騙罪獲刑15年
經(jīng)審查,2013年春天,被告人付某某通過他人認識被害人趙某某,后付某某多次在北京潘家園古玩市場楊某某處購買332件仿古瓷器,并在2013年4月至2014年10月期間,多次向被害人趙某某兜售自己的仿古瓷器,謊稱瓷器是他人盜墓而來皆為真品,楊某某信以為真,以均價二萬元的價格予以收買。所得的660余萬元被付某某用于個人消費。經(jīng)省文物鑒定委員會鑒定,付某某所售的瓷器均為現(xiàn)代仿制品。案發(fā)后,付某某妻子塔某退還給受害人趙某某的女婿鄧某某20萬元,并將一輛寶馬轎車退給鄧某某。但被告方辯稱,其主觀上并不明知所購古董為仿品,其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
法院認為,被告人付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隱瞞真相,虛構瓷器的來源,將仿古瓷器冒充真品出賣,騙取他人錢財,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付某某犯罪事實存在,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關于辯護人所提被告人付某某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不符,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付某某的親屬在案發(fā)后,積極退贓,可酌情對被告人付某某從輕處罰。故判被告人付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付某某退賠違法所得。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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