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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萬"劇本修改費"定為賄款 《三國》制片人獲刑3年
原標題:百萬“劇本修改費”定為賄款,《三國》制片人李潮洋被判三年
一審開庭近半年后,安徽廣播電視臺(以下簡稱“安徽廣電”)下屬華星傳媒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星公司”)原總經理李潮洋(副處級)涉嫌受賄案12月8日一審宣判。
據(jù)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謝家集區(qū)法院”)官網消息,12月8日,謝家集區(qū)法院對李潮洋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李潮洋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
2014年下半年開始,安徽淮南司法機關承擔了安徽廣電系列腐敗案的辦案工作。2017年6月16日,由淮南市謝家集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謝家集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潮洋涉嫌受賄一案,在謝家集區(qū)法院楊公人民法庭一審公開開庭。澎湃新聞記者旁聽了庭審。
除華星公司原總經理外,被告人李潮洋更為重要的身份是“全國十佳電視劇制片人”“全國百佳電視藝術工作者”,其代表作品有《三國》《新安家族》《永遠的忠誠》《亂世佳人》《烽火佳人》《十送紅軍》《全民目擊》等電視劇和電影。
李潮洋曾經通過這些作品獲得了很多榮譽,而現(xiàn)在,其中的一些作品卻給他帶來了麻煩。
謝家集區(qū)法院稱,李潮洋在擔任安徽廣電下屬北京五星東方影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星公司”)和華星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浙江某影業(yè)公司等6家單位尋求安徽廣電合作拍攝或回購電視劇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先后收受上述6家單位財物共計人民幣115萬元。
謝家集區(qū)法院認為,李潮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依法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
對一審法院的這一判決,李潮洋案辯護人、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良其并不認可。
王良其認為,上述涉案的115萬元是李潮洋在本職工作之外,通過為相關影視公司修改劇本獲得的勞務報酬,是合法收入。謝家集區(qū)法院將其認定為受賄所得,屬定性錯誤。
王良其還向澎湃新聞指出,李潮洋案的宣判沒有公開開庭,也沒有提前通知李潮洋本人及辯護人。這一宣判是在辯護人不在場的情況下作出的,且沒有就最新證據(jù)再次開庭審理。他對謝家集區(qū)法院的做法表示不滿,并將建議李潮洋上訴。
12月10日,就王良其的上述質疑,謝家集區(qū)法院向澎湃新聞作出回復。
謝家集區(qū)法院回復稱,12月8日,該院對李潮洋受賄案進行宣判,判決書同時送達謝家集區(qū)檢察院,也同時通知了辯護人到法院領取判決書。此前,該院以公告形式對宣判時間予以發(fā)布,整個審判過程公開透明。
關于“劇本修改費”,謝家集區(qū)法院在判決中對此作了論述,認為李潮洋系安徽廣電下屬公司的國家工作人員,且對涉案電視劇的修改工作也是李潮洋代表單位所從事的履行職務行為,因此收受的費用與其職務、身份有著不可分割的緊密聯(lián)系。換句話說,若不是李潮洋特殊的職業(yè)身份,相關單位也不會花費數(shù)額巨大的資金來請他“修改”劇本,故認定“劇本修改費”為違法所得。
全國十佳電視劇制片人
作為華星公司原總經理,李潮洋在影視行業(yè)知名度頗高。
李潮洋,男,1956年12月出生,山東師范大學中文系影視文學方向碩士研究生,畢業(yè)后進入原安徽電視臺新聞中心工作,曾任《安徽新聞聯(lián)播》總制片人、安徽電視臺新聞中心副主任。
2010年至2011年2月,李潮洋擔任安徽廣電總編室副主任,分管電視劇購銷;2011年2月至2015年8月,任華星公司總經理;2015年8月,李潮洋被淮南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淮南市檢察院”)立案偵查后,被安徽廣電免去華星公司總經理職務。
李潮洋是因收取“劇本修改費”被立案偵查的,而就在被立案偵查前10個月,他還因“看劇本改劇本”被授予電視劇行業(yè)大獎。
2014年10月,由中國廣播電視協(xié)會(現(xiàn)更名為“中國廣播電影電視社會組織聯(lián)合會”,簡稱“中廣聯(lián)合會”)主辦的第十屆全國電視制片業(yè)十佳頒獎禮在西安舉行,李潮洋獲頒“全國十佳電視劇制片人”稱號。
中廣聯(lián)合會是全國性廣播電影電視行業(yè)組織,擔負著廣播電影電視行業(yè)自律、行業(yè)服務、行業(yè)維權和學術理論研究的基本職能,其前身是1986年10月成立的中國廣播電視學會(2004年更名為“中國廣播電視協(xié)會”)。
中國廣播電視協(xié)會在給李潮洋的頒獎詞中指出:長篇電視劇新版《三國》是李潮洋第一部制片人作品,此后,其擔任制片人的《新安家族》《鮮花朵朵》《永遠的忠誠》《亂世佳人》《感動生命》《母親母親》《捍衛(wèi)者》《烽火佳人》《不曾逝去的歲月》《生活啟示錄》《十送紅軍》《全民目擊》等一部部“思想上立得住,藝術上叫得響”的影視劇獲得了口碑收視雙豐收,許多作品獲得了“五個一工程”和“飛天”“金鷹”大獎。
頒獎詞還稱:李潮洋擔任的不是一個具體負責劇組日常庶務的制片人,而是一個側重于“劇本的發(fā)掘與修改”或者稱之為“項目孵化”的項目制片人。在擔任華星公司總經理繁重工作之外,李潮洋堅持看劇本改劇本,反復打磨,精益求精,在“劇本孵化”制片人的道路上努力前行。
被立案偵查后,李潮洋辦理了取保候審。雖然被免去了華星公司總經理職務,但他仍然獲得邀請參加一些行業(yè)活動。
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影視中心消息,2016年10月29日,由該中心和上海鑫竹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聯(lián)合主辦的反腐題材電視連續(xù)劇《大路朝東》劇本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李潮洋以安徽廣電高級編輯、全國十佳電視劇制片人的身份,和文化部藝術司副司長伍皓,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總局三局副局長向澤選,檢察日報社副總編輯趙信,中央戲劇學院教授陳珂,公安部金盾影視文化中心副主任王錳,人民法院影視中心主任田水泉,全國公安文聯(lián)創(chuàng)作室主任李炳天等17人,一起參加了這次研討會。
《三國》《亂世佳人》等熱劇涉案
在李潮洋涉嫌受賄罪起訴書中,謝家集區(qū)檢察院共認定了5起事實,送錢人均為影視制作機構相關負責人,共涉及《三國》《亂世佳人》《烽火佳人》等6部電視劇。
具體事實如下:
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中國傳媒大學電視中心主任楊曉明送給李潮洋10萬元,以感謝他在北京東方恒和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方恒和”)與五星公司合作拍攝電視劇《三國》過程中的幫助。
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東陽紫駿長河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駿長河”)總裁曹哲分兩次送給李潮洋50萬元,以感謝他在紫駿長河與華星公司合作拍攝電視劇《亂世佳人》《烽火佳人》過程中的幫助。
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上海藝甲天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藝甲天趣”)總經理瞿凡壹送給李潮洋30萬元,以感謝他在藝甲天趣與華星公司合作拍攝電視劇《文家的秘密》過程中的幫助。
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東陽宏岳金驍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岳金驍”)總經理鄒文送給李潮洋15萬元,以感謝他在宏岳金驍、大連天歌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歌傳媒”)與華星公司合作拍攝電視劇《老男孩》過程中的幫助。
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浙江華誼兄弟影業(yè)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誼兄弟”)事業(yè)部總裁楊善樸送給李潮洋10萬元,以感謝他在華誼兄弟與華星公司合作拍攝電視劇《我們的生活比蜜甜》過程中的幫助。
根據(jù)起訴書,上述5起事實共涉及115萬元,均為“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所送。
不過,5起事實中涉案的6部電視劇,具體情形也不盡相同。
百萬劇本修改費定為賄款 《三國》制片人獲刑3年
最大的不同是電視劇《老男孩》。根據(jù)起訴書,2012年8月,宏岳金驍與李潮洋簽訂了劇本策劃(編輯)勞務聘任合同,后鄒文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送給李潮洋15萬元。此外,因其他原因,宏岳金驍、天歌傳媒與華星公司合作拍攝《老男孩》的協(xié)議沒有履行。
而在《三國》等其他5部李潮洋案涉案劇中,李潮洋均未與相關影視制作機構簽訂劇本修改方面的勞務聘任合同,但相關機構與華星公司合作拍攝電視劇的協(xié)議均得到履行。
第二點不同是電視劇《老男孩》和《我們的生活比蜜甜》。根據(jù)起訴書,《三國》《亂世佳人》《烽火佳人》和《文家的秘密》等4部劇在制作完成后,均被安徽廣電(原安徽電視臺)購買并在安徽衛(wèi)視播出;但《老男孩》和《我們的生活比蜜甜》等2部劇則沒有被安徽廣電購買,也沒有在安徽衛(wèi)視播出。
起訴書還稱,在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調查安徽廣電期間,李潮洋因害怕被查,于2014年1月,退給曹哲48萬元,退給楊善樸10萬元,退給楊曉明10萬元;2014年8月,退給瞿凡壹30萬元,退給鄒文15萬元。
此外,起訴書還指出,2014年11月,安徽省紀律檢查委員會第六紀檢監(jiān)察室在調查安徽廣電原臺長張?zhí)K洲案件中,向李潮洋調查有關問題。在接受組織調查期間,李潮洋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向張?zhí)K洲、趙紅梅(安徽廣電原副臺長)行賄及個人受賄問題。
謝家集區(qū)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李潮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15萬元,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份《詢問筆錄》獲排除
2017年6月16日,李潮洋站到了謝家集區(qū)法院的被告席上。
謝家集區(qū)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常炎麗擔任李潮洋案審判長,謝家集區(qū)檢察院指派兩名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辯護人為安徽王良其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良其和羅亞民。
庭審從當天上午8時40分許開始,至下午5時40分許結束,持續(xù)了一整天時間。
應被告人和辯護人申請,法庭首先啟動了非法證據(jù)排除程序。
辯護人王良其申請稱,李潮洋案中,形成于2015年8月13日8時11分至8時55分的《詢問筆錄》的地點為淮南市煤礦賓館,其地點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沒有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此外,該時段李潮洋還沒有歸案,何來的《詢問筆錄》?
王良其還申請稱,形成于2015年8月15日李潮洋的《交代材料》和《悔過書》的地點為淮南市煤礦賓館,其地點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書寫過程沒有錄像。
此外,王良其還指出,形成于2015年8月14日晚9時53分至10時21分和8月14日晚11時47分至15日凌晨2時25分的兩份《訊問筆錄》,是在兩天兩夜不讓李潮洋睡覺的情況下做出的高強度連續(xù)審訊,屬于身體折磨和疲勞審訊。
辯護人認為,上述證據(jù)均屬于非法證據(jù),向合議庭申請排除。
對于辯護人提出的非法證據(jù),公訴人答辯稱,對2015年8月13日的《詢問筆錄》,公訴方將不再作為證據(jù)提交。至于疲勞審訊,公訴方則稱不存在兩天兩夜不讓李潮洋睡覺的情況,如果說疲勞,辦案人員同樣疲勞。
在休庭約20分鐘后,合議庭稱,因辯方不能提供疲勞審訊等相關證據(jù),對非法證據(jù)排除是否成立不當庭答復。
定性爭議
此后,庭審進入法庭調查和辯論環(huán)節(jié)??剞q雙方圍繞上述5起事實,重點就案件定性、證人出庭及案件管轄權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
案件定性方面,控方認為,李潮洋身為華星公司總經理,對安徽廣電負有選擇和投資影視項目的職責。在履行職務過程中,李潮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5名電視劇制作機構負責人所送錢款,為這些機構與華星公司合作拍攝電視劇提供幫助。這些電視劇在制作完成后,其中多數(shù)又被安徽廣電回購,并在安徽衛(wèi)視播出。李潮洋為多家影視公司謀取了利益,其行為應認定為受賄。
為證明上述觀點成立,控方舉出了華星公司工作流程、楊曉明和曹哲等人證言作為證據(jù)。
控方指出,根據(jù)華星公司工作流程,李潮洋作為公司總經理,對相關電視劇劇本提出評估和修改意見是其固有職責,他以劇本修改費名義收受錢款的行為屬于受賄。
針對控方觀點,辯方指出,李潮洋作為華星公司總經理,對公司只負有行政管理職責,修改相關電視劇劇本完全不屬于他的本職工作。他通過修改劇本獲得的收入是合法的勞務報酬,不應被認定為受賄款。
為證明己方觀點,辯方舉出了李潮洋與相關影視公司有關劇本修改的郵件往來、李潮洋在電視劇行業(yè)的多項榮譽稱號、中國廣播電視學會有關領取勞務報酬的規(guī)定等作為證據(jù),并申請了3名證人出庭作證。
對于這些證據(jù),控方對郵件往來和李潮洋的榮譽稱號不持異議,承認李潮洋在電視劇行業(yè)的業(yè)務能力,但對中國廣播電視學會領取勞務報酬規(guī)定在該案中的適用性提出了質疑。
中國廣播電視學會電視制片委員會2003年8月20日發(fā)布的《關于出品人、監(jiān)制、策劃領取劇組相應勞務報酬的規(guī)定》(中廣制字【2003】9號,以下簡稱《規(guī)定》)第二條稱,電視劇完成后,擔任出品人、監(jiān)制和策劃的人員,根據(jù)實際付出的工作量和本人發(fā)揮的作用,按相應的勞務費標準,領取勞務報酬。據(jù)此,辯方認為,李潮洋接受劇本修改費的行為符合行業(yè)規(guī)定,屬合法勞務收入。
控方不同意辯方的這一觀點。他們認為,《規(guī)定》涵蓋的人員是出品人、監(jiān)制和策劃,并不包括制片人;且《規(guī)定》的備注還指出,“因制片人報酬已合理列入劇組成本預算,固(應為“故”——編者注)不在此重新規(guī)定”,說明這一《規(guī)定》并不適用于李潮洋的職務——制片人。
針對控方對《規(guī)定》的這種解讀,辯方認為屬于“文字游戲”。
此外,辯護人王良其2017年12月8日還向澎湃新聞表示,李潮洋案開庭后,謝家集區(qū)法院曾到中廣聯(lián)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征求有關“劇本修改費”的意見。中廣聯(lián)合會電視制片委員會出具的意見稱,李潮洋案所涉“劇本修改費”屬于勞務報酬,不應被認定為受賄所得。
就是否存在王良其提到的這份意見,謝家集區(qū)法院12月10日回復澎湃新聞稱,對李潮洋判決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均系在庭審中經過控辯雙方舉證、質證、法院查證屬實的材料,且所有證據(jù)都已在判決書中予以載明。
控方證人無一出庭
6月16日的庭審進行到下午,進入證人出庭環(huán)節(jié)。
李潮洋案中,控方一共列出了6位證人,其中5位為涉案電視劇制作機構負責人。這6位證人均未出庭作證。
對于控方證人的缺席,合議庭解釋稱,法庭事先通知了證人出庭作證,但證人因在國外等原因而未能出庭。
辯方堅持控方證人必須出庭作證,否則不能證明其證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不僅如此,因控方證人沒有出庭,辯方還拒絕對他們的證言進行質證。
雖然控方證人未能出庭,但辯方3位證人均得以出庭作證。
這3位證人均為華星公司員工,其中一人已離職。他們都曾在李潮洋的領導下工作超過4年。
3位證人出庭后接受了控辯審三方的詢問,其回答內容基本相同,主要涉及華星公司業(yè)務內容、李潮洋工作職責及其對涉案劇本的具體修改情況等。
華星公司業(yè)務內容方面,3人回答是“電視劇項目孵化”,即對影視公司等相關機構選送的劇本進行評估,提出是否可以合作的評估意見。
李潮洋工作職責方面,3人回答是華星公司的行政管理,其中不包括對影視公司選送劇本的具體修改。3人還指出,在李潮洋被免職后,華星公司新的負責人“從不看劇本,更不改劇本”。
李潮洋對涉案劇本的具體修改情況方面,因《三國》劇本修改時,3人尚未進入華星公司,因而均不清楚《三國》的修改情況。對于《亂世佳人》《烽火佳人》等其他劇本,3人指出李潮洋確實做了較大幅度修改,其中《亂世佳人》和《烽火佳人》的劇名就是李潮洋提議的。3位證人還曾分別給相關影視公司發(fā)送過李潮洋對劇本修改意見的電子郵件。
“害怕被查”還是“求得心安”
證人出庭環(huán)節(jié)完成后,庭審進入公訴和辯護意見發(fā)表環(huán)節(jié)。
在發(fā)表辯護意見時,辯護人王良其指出,由謝家集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李潮洋案,存在“通過降低案件管轄級別規(guī)避上級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之嫌。
辯方指出,李潮洋案原由淮南市檢察院偵查終結并審查起訴,但其后“莫明其妙”地被淮南市檢察院移交給謝家集區(qū)檢察院審查起訴?;茨鲜袡z察院將本應由該院審查起訴的案件下放給下級檢察院,沒有任何法律依據(jù)或司法解釋依據(jù)。
辯方還認為,雖然謝家集區(qū)檢察院有安徽省人民檢察院做出的《關于李潮洋受賄案指定管轄的批復》,但這一批復同樣沒有法律依據(jù)。
針對辯方的這一意見,審判長認為這與李潮洋案的事實和證據(jù)等具體案情無關,不屬于法庭庭審的范疇。
在這一環(huán)節(jié),辯方還就案件的定性問題繼續(xù)辯護。
辯方指出,涉案6部電視劇的合作,華星公司所獲收益均為投資金額15%的固定回報,而這些電視劇能否被安徽廣電所購買,其購買程序、標準與其他制作單位一樣,與李潮洋無關。事實上,涉案的6部電視劇只有4部被安徽廣電購買;而華星公司從成立至李潮洋案發(fā)共投資了48部劇,其中也只有10部被安徽廣電購買。李潮洋在該案中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公訴方將劇本修改費認定為受賄款屬定性錯誤。
對于李潮洋是否為涉案電視劇制作機構與華星公司的合作提供過幫助,控方提供的楊曉明、曹哲等人證言均稱,他們以劇本修改費的名義給李潮洋送錢,是為了“和李潮洋搞好關系”,并為以后的合作打下基礎。
不過,因控方證人均未出庭,辯方對這些證言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提出質疑,并拒絕對其進行質證。
此外,根據(jù)李潮洋案起訴書,他在案發(fā)前退還了115萬元涉案款中的113萬元,退款原因是“害怕被查”。
這與李潮洋在庭審現(xiàn)場的陳述不一致。他在庭審現(xiàn)場表示,黨的十八大后,中央反四風,八項規(guī)定出臺,他退還上述錢款是為了“求得心里安穩(wěn)”。
庭審持續(xù)到當天下午結束,法庭沒有當庭宣判。
就劇本修改費的性質,澎湃新聞在2017年6月采訪咨詢了山東電影電視劇制作中心藝術副總監(jiān)、電視劇《紅高粱》編劇趙冬苓等資深編劇。
趙冬苓表示,作為專業(yè)編劇,她經常收到修改劇本的邀請。如果接受邀請,她都會與對方簽訂正式的勞務合同,并根據(jù)具體修改情況收取費用。劇本修改費在影視行業(yè)是存在的,但因為各個劇本的情況千差萬別,劇本修改費在業(yè)內并沒有明確的收取標準。
趙冬苓還指出,她收取劇本修改費的情形與李潮洋案不同。她是專業(yè)編劇,而李潮洋則是影視項目孵化公司負責人。在一個具體影視項目中,李潮洋到底為修改劇本做了多少工作,他在安徽廣電購買這些電視劇的過程中有沒有起到作用,這些都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才能判定。
國家一級編劇、曹禺劇本獎獲得者余青峰和趙冬苓的觀點基本一致。余青峰還認為,如果李潮洋每次修改劇本都能簽訂明確的勞務合同,將有助于認定他收取的劇本修改費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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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百萬“劇本修改費”定為賄款,《三國》制片人李潮洋被判三年)
編輯:曾珂
關鍵詞:百萬劇本修改費 賄款 《三國》制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