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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男生持刀傷害花季少女 未滿14歲被釋放引爭議
湖北孝感:
初中男生持刀傷害花季少女 因未滿14歲被釋放引發(fā)爭議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雷宇 通訊員 胡林
時間已經過去快3個月,對于家住湖北孝感城郊的趙芳(化名)女士來說,女兒遭受的那場飛來橫禍,依然是揮之不去的夢魘。
趙女士向記者展示女兒小靜獲得的榮譽證書。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雷宇/攝
3個月前,趙芳上初中的女兒在放學回家路上,遭一名男同學持刀搶錢。在尖刀的脅迫下,女兒被逼脫光衣服,反抗過程中脖子、手臂和腿上被男同學劃下多處刀傷。行兇者被警方抓捕后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快被釋放。
“法律保護未成年行兇者,誰來保護我未成年受傷害的女兒?”這位母親發(fā)出椎心之問。她擔心小男孩是否會再報復,更憂心女兒受創(chuàng)的心靈該如何撫慰。
花季少女遭遇飛來橫禍
6月26日,這名花季少女的母親選擇在微博上講述那段讓人震驚的經歷:3月30日,孝感市高新區(qū)的初二女生小靜(化名),放學后回到自家樓下按電梯時,被躲藏在樓道里的小學同學黃某持刀挾持至4樓一間未裝修的空房內。一個多小時后,小靜在3樓平臺上被發(fā)現(xiàn)時,全身赤裸,脖子、手臂和腿上都有傷口。
6月27日中午,記者來到事發(fā)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區(qū)魏站社區(qū)裕祺新城小區(qū)。
趙芳介紹,女兒在附近的一所中學上學,每天都是17時50分左右到家。3月30日晚,直到18時,女兒依然沒回家。趙女士急忙下樓尋找。在監(jiān)控里,她發(fā)現(xiàn)女兒17時43分進入了自家樓棟的樓道內再沒有出來,也沒有進入電梯。
趙女士隨即發(fā)動朋友家屬出來尋找并報了警。19時30分許,小區(qū)居民宋先生聽到有人在3樓平臺上喊“救命”。宋先生從3樓翻到平臺上,看到了正躲在角落里直哆嗦的小靜。救護車隨即趕到將小靜送往醫(yī)院。
醫(yī)院檢查報告顯示,小靜入院診斷時全身多處刀傷,頸胸部刀刺傷、皮下氣腫,縱膈氣腫、積血,雙大腿刀刺傷。
這一個多小時里,小靜到底經歷了什么?
根據小靜的講訴以及警方查證,她17時43分進入樓道,按下電梯后,對面的樓梯間里,突然沖出來一個持刀男孩黃某。黃某曾是小靜的小學同班同學,現(xiàn)在也在同一所中學讀初二。
黃某持刀將小靜挾持,之后通過樓梯上到4樓一間未裝修的房內,用刀將小靜刺傷。因為沒有搶到錢,黃某持刀逼迫小靜脫掉衣服搜身……
趁著黃某到隔壁房間的機會,小靜從房間窗戶跳到3樓平臺上,躲藏了起來,十幾分鐘后,小靜被人發(fā)現(xiàn)。
女兒的受傷讓父母傷心欲絕,而更令他們難以接受的是,行兇者黃某當晚被抓獲,但因其未滿14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快被釋放。
趙女士回憶說,住院的16天里,女兒瘦了10斤;回家休養(yǎng)期間,以往活潑開朗的孩子變得寡言少語;在年級300名學生中,上一次考試排名29位的女兒,前幾天考試到了40名之后,在家長會上哭出聲來。
以前,在這個城鄉(xiāng)接合部,孩子們上學都是結伴而行,記者在當?shù)夭稍L時了解到,這起突如其來的慘劇發(fā)生后,現(xiàn)在當?shù)丶议L在孩子放學后基本都選擇了接送。
施害者家長拒絕“政府收容教養(yǎng)”
6月27日,記者在孝感市高新區(qū)公安分局見到了事件所在轄區(qū)孝天派出所劉所長。
劉所長對受害人家屬微博中提及的事件經過大致認同。該分局官方微信6月27日下午發(fā)布的案情通報也顯示:2018年3月30日19時48分,孝感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報警稱,高新區(qū)魏站社區(qū)裕褀新城有個孩子被人扔下來了。接到指令后,孝感市公安局高新區(qū)分局孝天派出所迅速趕到現(xiàn)場,將受害人送往醫(yī)院,并迅速調查取證,連夜將犯罪嫌疑人黃某(男,2004年9月出生,系未成年人)抓獲。
通報稱,經查,當日18時許,黃某趁被害人小靜在裕褀新城17號樓等電梯之機,持一把剪刀將其挾持到401室,實施搶劫,并用剪刀將受害人小靜刺傷。
關于網絡上廣受質疑的施害者沒有被立案的問題,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jiān)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
因犯罪嫌疑人在案發(fā)時未滿14歲,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尚不夠刑事處罰,根據刑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對案件予以撤銷。
黃某的撤案證明。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雷宇/攝
“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如何理解?
對此,該分局法制大隊負責人介紹,除了刑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湖北省公安機關辦理收容教養(yǎng)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十五條明確指出,“對家庭不具備管教能力,確有必要收容教養(yǎng)的,辦案單位可要求犯罪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的書面申請”。
劉所長介紹,派出所就施害男生的管教問題,跟其父母進行了專門溝通,還介紹過相關管教所的情況,孩子的父親也專門到相關機構去看過,但他最終沒有同意由政府收容教養(yǎng)。之后派出所家訪時,男生家長說孩子目前已沒去上學,在家?guī)兔Ω苫睢?/p>
劉所長表示,事發(fā)后,高新區(qū)管委會組織社區(qū)干部和當事人雙方就民事賠償進行協(xié)調,派出所在現(xiàn)場參與的至少有兩次,但雙方因賠償金額意見不合,至今未達成協(xié)議。目前,協(xié)調專班仍在全力做好協(xié)調工作。
未成年受害人救助有待完善
這條6月26日上午發(fā)出的微博一天內就引發(fā)了眾多網友的關注和熱議。微博轉發(fā)量累計達1.7萬次,網友評論達9400多條。
“法律要與時俱進,制定法律時我國那個年齡階段的大部分人確實心智尚不成熟?!本W友“cici一笑”認為,“在社會飛速發(fā)展的現(xiàn)在,未成年人接受的信息量大,心智成熟早,所以法律的年齡門檻也要相應改變?!?/p>
網友“迷失對白”評價,“對于未成年的過度保護往往會害了他,法律是要顧全大局,但是不能無限制地讓某些不懷好意的人鉆空子,不然就適得其反?!本W友“平凡的人”也表示,“《未成年人保護法》不能成為保護壞人犯罪的防彈衣”。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童德華教授認為,“行為人的家長應當承擔監(jiān)管責任,另外案件發(fā)生在小區(qū),小區(qū)物業(yè)管理者也有一定責任”。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和第一百七十六條,湖北華徽律師事務所律師汪明表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按照程序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按程序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
汪明同時建議,受害人家長可向當?shù)胤稍行奶岢錾暾?,由其派出公益律師,對侵權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賠償。
湖北省律師協(xié)會未成年人保護法律專業(yè)委員會主任李春生提出,必須加強未成年受害人的救助,包括心理咨詢、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公安機關對于此類案件,不能一撤了之,要評估收容教養(yǎng)的“必要”性、責令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護人賠償受害人的醫(yī)療費等損失,給受害人提供案件事實的相關證據和結案報告,以供受害人掌握情況和作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依據。
編輯:曾珂
關鍵詞:初中男生持刀傷害花季少女 未滿14歲被釋放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