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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局:甘肅明長城破壞案中 有人被開除黨籍
國家文物局近日公布的答復馬蕭林等15位全國政協(xié)委員關于“將文物法人違法行為列入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的提案”的函中提出,將加快研究建立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國家文物局指出,“將文物法人違法行為列入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的建議非常符合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要求。我國一些地區(qū)盜竊、盜掘、盜撈、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突出,文物保護單位火災事故多發(fā),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違法案件時有發(fā)生,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居高不下,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
國家文物局和各地文物部門近年不斷探索,積極推動將文物法人違法行為列入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首先,全面部署開展了文物法人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工作。自2016年8月起,國家文物局在全國部署開展為期3年的“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專項整治行動”,截至2017年底,全國共查處文物法人違法案件314起,依法依紀追究178名相關人員責任。一批重大文物法人違法案件得到有效查處,相關責任人被嚴肅追責,如黑龍江哈爾濱雙城區(qū)劉亞樓舊居等7處不可移動文物遭損毀案,34人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河南新鄉(xiāng)輝縣市趙長城遺址遭破壞案,27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其次,推動地方政府出臺有關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目前,陜西省、甘肅省政府已經(jīng)出臺文物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guī)定,遼寧等省正推動政府出臺相關制度。以上制度適用于省內(nèi)涉及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的一切機構(gòu)、組織和個人,有效促進了案件事故的處理,有力震懾了文物違法行為。
比如,甘肅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景泰縣明長城索橋段遭破壞案件中,景泰縣文化、水務、國土、環(huán)保等4個部門和蘆陽鎮(zhèn)5名責任人受到黨內(nèi)警告、開除黨籍和行政免職等黨紀政務處分;陜西省榆靖公路建設破壞長城遺址案中,榆林市交通、國土、文物等部門及建設單位共37名責任人受到誡勉談話、行政警告、行政記過、行政記大過等黨紀政務處分。
2015年,甘肅省景泰縣明長城索橋堡段墻體遭人為破壞,索橋堡遺址本體和環(huán)境分別遭到破壞,長城烽火臺七座墩被鏟挖。
國家文物局表示,國家文物局與中紀委多次溝通,就文物法人違法行為列入行政責任追究機制的可行性作了初步論證。下一步,國家文物局將按照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文物安全工作的實施意見》任務分工要求,積極配合紀檢、監(jiān)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快研究建立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追究機制。
編輯:楊嵐
關鍵詞:文物 國家文物局 破壞 長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