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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fā)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劍指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

2018年11月18日 15:14 | 作者:陳菲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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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記者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發(fā)布第十一批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辦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進行辦案指導。該批指導案例分別是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駱某猥褻兒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

據(jù)了解,在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齊某利用其擔任班主任的特殊身份,多次強奸2名幼女、猥褻多名幼女,該案經最高檢抗訴,最高檢檢察長列席最高法審委會發(fā)表意見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原審被告人齊某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該指導案例對各地檢察院依法準確把握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證據(jù)審查判斷標準和適用奸淫幼女“情節(jié)惡劣”“公共場所當眾”實施猥褻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規(guī)定提出明確指導意見。

在駱某猥褻兒童案中,被告人駱某以虛假身份在QQ聊天中對13歲女童小羽進行威脅恐嚇,迫使其自拍裸體圖片傳送給其觀看。辦理該案過程中,審判機關采納了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定駱某已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指導案例進一步明確了通過網(wǎng)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褻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褻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褻兒童罪(既遂)。同時,在辦案中應當及時固定電子數(shù)據(jù),全面收集客觀證據(jù)。

在于某虐待案中,被害人小田長期、多次被繼母于某毆打,身體損傷程度達到輕微傷等級。檢察機關以虐待罪對其提起公訴。審判階段,法院認為公訴人指控的罪名成立,出示的證據(jù)能夠相互印證,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當庭對被告人于某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該指導案例一是明確了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屬于自訴案件中“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的情形,檢察機關應及時提起公訴。二是指出結合犯罪情節(jié),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可有針對性地向法院提出適用禁止令的建議。三是強調對于不適宜繼續(xù)擔任撫養(yǎng)人的,檢察機關可建議、支持相關單位和個人提起變更撫養(yǎng)權,切實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此案的辦理,進一步彰顯了檢察機關注重綜合運用刑事、民事檢察等手段,最大限度實現(xiàn)對未成年人的全面綜合司法保護。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介紹說,近年來,性侵、虐待兒童的惡性案件屢屢發(fā)生,嚴重侵害未成年人權益,影響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和諧穩(wěn)定,此類犯罪必須予以堅決嚴懲。最高檢將齊某強奸、猥褻兒童案等三起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犯罪案件作為指導性案例發(fā)布,一方面展現(xiàn)了檢察機關加強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堅決態(tài)度,另一方面旨在通過指導案例明確未成年人權益保護中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統(tǒng)一認識,準確適用法律,提升辦案質效。此次發(fā)布的指導案例與以往不同的是,隱去了案件當事人個人信息、案發(fā)地點、辦案單位等可能使被害人身邊的人推斷出其身份信息的資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細節(jié)等內容,這也是為進一步保護未成年被害人的名譽權、隱私權,避免造成二次傷害。

記者采訪了解到,除了通過下發(fā)指導案例促進各級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jiān)督職責,提高執(zhí)法辦案水平之外,各級檢察院還通過適時發(fā)送檢察建議的方式,進一步推動校園安全建設,預防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權利特別是性侵、虐待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發(fā)生。日前,最高檢向教育部發(fā)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有針對性地加強頂層設計,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幼兒園兒童和中小學學生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該檢察建議得到了教育部高度重視。

據(jù)介紹,最高檢向教育部發(fā)出檢察建議后,各省級檢察院也將該份檢察建議書抄送本省(區(qū)、市)教育主管部門及主管?。▍^(qū)、市)領導,同時報送了本省級檢察機關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情況。多個檢察院很快收到了該省(區(qū)、市)領導重要批示及教育部門的落實反饋意見。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未成年人司法保護之路任重道遠,檢察機關將立足監(jiān)督職責,繼續(xù)與社會各界攜手,不斷加大懲治和預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努力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全力呵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未成年人 案例 最高 高檢 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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