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輔導老師多次猥褻女生才判三年多 檢察長親自抗訴
原標題:過不過14周歲生日 這是改判的一大關鍵
一對一補課,老師對女孩多次伸出魔爪
此案一審宣判后,杭州市檢察院檢察長親自抗訴
陳海鷹檢察長在提審。
一對一輔導的老師,10余次對初二女生伸出魔爪,最后一次,女孩剛剛過了14周歲的生日。
今年9月25日,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不公開審理的這起強制猥褻、猥褻兒童案二審的案件庭審中,出庭支持抗訴的檢察員義正言辭地說:“我要再次重申,這個案件的審理意義,已經(jīng)超出了案件事實、情節(jié)與法律適用的本身。對這個案件的認定與量刑,還應從人文的角度,體現(xiàn)與結合社會公眾的預期、心理感受的程度和社會公德的養(yǎng)成,從更高更寬泛的角度去審視?!?/p>
這位將個案審理提高到公眾感受社會公德高度的檢察員,正是杭州市人民檢察院陳海鷹檢察長。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
檢察長為什么親自抗訴這起案件?昨天,陳海鷹講述了這個抗訴案子背后的始末。
一對一輔導,男老師多次伸出魔爪
去年,“那件事情”發(fā)生時小芳(化名)正在讀初二,父母給小芳找了一對一輔導老師,每次都是小芳去老師家補課。
沒想到人到中年、看上去笑瞇瞇蠻和氣的男“老師”郭某不是個好東西。從去年12月開始補課,一直到今年1月,郭某對小芳動手動腳10余次。其中,今年1月27日最后一次猥褻行為實施時,小芳剛剛過了14周歲生日。
今年4月23日,郭某被提起公訴。
一審法院認為,郭某多次猥褻兒童,其行為構成猥褻兒童罪,猥褻未滿14周歲的兒童直至滿14周歲,應從重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
但是,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依法提出抗訴。
女孩剛過14周歲生日,這是關鍵點
一審法院判決僅以猥褻兒童罪定罪,也就是說定了郭某一個罪。一審法院認為郭某猥褻小芳十余次,就是算“多次”。
但是檢察機關不這么認為。陳海鷹親自掛帥,帶領未成年人檢察部辦案人員辦理該案。
關于抗訴理由,陳海鷹這么跟錢江晚報記者說:“注意到嗎,郭某最后一次猥褻小芳,小芳剛過14周歲生日,也就是郭某的猥褻行為時間持續(xù)跨越了被害人14周歲前后兩個時間節(jié)點。而在法律上,14周歲是個很重要的節(jié)點。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14周歲前,和年滿14周歲,是兩個不同的法益(刑法學上的用詞,指的是法律所保護的利益)。前者以猥褻兒童罪來定罪,后者則構成了另一個罪名‘強制猥褻罪’?!?/p>
“國家對婦女兒童權益有特別的法律保護,這是國家司法文明與進步的表現(xiàn)。作為司法機關,必須落實到個案的辦理上,即在法律適用中體現(xiàn)從重原則,能兩罪不定一罪,能從重絕不能從輕。本案中,被告人從事教育職業(yè),利用其面對年幼女孩的身份地位、力量、認知優(yōu)勢,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在10次以上,最后一次行為性質尤為嚴重。所以不能籠統(tǒng)地認定為‘多次’,更不能讓最后一次能獨立認定且情節(jié)惡劣的行為,被之前歷次行為吸收。”
因此,陳海鷹認為,郭某應該二罪并罰。
抗訴成功,改判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從業(yè)五年
9月25日,在二審審理中,陳海鷹檢察長作為檢察員出庭支持抗訴。
庭審過程中,陳海鷹向法庭進一步明確了“最后一次猥褻行為具有強制性”“原審被告人的猥褻行為至少在十次以上”等關鍵事實。同時,從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實行特殊保護的角度,建議法庭對郭某判處從業(yè)禁止。“對被告人予以嚴懲,不但能讓其付出代價,起到懲戒作用。更重要的是發(fā)揮警戒、教育、預防作用,推動引導社會公序良俗的形成?!?/p>
郭某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愿意接受法律裁判。
11月6日,杭州市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法院采納了檢察機關全部抗訴意見:判決郭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犯強制猥褻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五年。禁止其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從事教育及相關工作。
編輯:曾珂
關鍵詞:輔導老師多次猥褻女生才判三年多 檢察長親自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