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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破產“破冰”絕不是逃避債務的“避風港”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了市民梁某某個人破產重整計劃,這是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以來,深圳中院審結的第一宗破產案件,也是第一宗裁定批準個人重整計劃的案件。這是我國境內審結的“個人破產”首案。(8月23日《經濟日報》)
“個人破產”案件在深圳破冰,是我國破產制度改革的標志性事件。個人破產“破冰”可以保護“誠實而不幸”的人避免被“最后一根稻草”壓垮,讓他們的人生有翻盤的機會。此案例展示了個人破產案件申請、審查、裁定的法定流程,為其他地區(qū)乃至全國立法提供了經驗借鑒。然而,個人破產絕不是逃避債務的“避風港”,有通過個人破產逃避債務企圖的人,很有可能“偷雞不成蝕把米”。
今年35歲的梁某某2018年選擇藍牙耳機市場開始創(chuàng)業(yè),后因一直無法獲得穩(wěn)定的客戶資源,銀行債務越背越多,無力償還全部債務。今年3月10日,梁某某向深圳市中院申請個人破產,成為全國個人破產“第一人”。法院審理查明,梁某某申報負債約75萬元,在法院受理他的個人破產申請當日停止計息。法院裁定生效的重整計劃顯示,在免除利息和滯納金的情況下,梁某某將在三年內分期償還全部本金。他既是“誠實而不幸”的人,也是非常幸運的人。在個人破產法律的保護下,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
《深圳經濟特區(qū)個人破產條例》規(guī)定,在深圳經濟特區(qū)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xù)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而重整、和解等方式,能夠預防真正的破產,可以讓債務人緩一口氣,避免其生活陷入絕境。然而,讓民眾普遍擔憂的是,個人破產會不會給一些“假破產、真逃債”的老賴們創(chuàng)造了機會。
顯然,個人破產絕不是逃避債務的“避風港”。該條例規(guī)定了多種不能免除的債務和不能免責的情形,比如,因奢侈消費、賭博等行為而承擔重大債務或者使財產顯著減少,即便個人破產后也不能免除剩余債務。此外,當法院宣告?zhèn)鶆杖似飘a之日起,債務人要面臨最短三年、最長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在破產程序中和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的多種行為和權利受到限制,包括限制高消費、不能擔任部分公司高管等,只有遵守各項規(guī)定、順利通過免責考察期才能免去剩余債務。
法律不是惡者的“保護傘”。期待在司法實踐中進一步完善個人破產制度,推動信息共享,細化案件受理標準,完善個人信用及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加大對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推動個人破產欺詐行為“入刑”,不給惡意逃債的老賴任何可乘之機。真正讓每一位“誠實而不幸”的人,都能在法律的保護下,翻開人生新的一頁。
編輯:何方
關鍵詞:破產 債務 逃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