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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香逃亡枉捐命資給誣告自得咎

2022年01月04日 17:07  |  作者: 陳子遠  |  來源:人民政協(xi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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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中后期,浙江婺州發(fā)生了一起離奇官司。

陳姓棄兒被厲五一收養(yǎng),改名厲百七。厲百七與厲百一之妻阿沈私通,厲百一毫不知情。那日深夜天降大雨,厲百一擔心舂米的水碓被浸泡毀壞,于是披衣查看。恰好有販賣干魚的商販住他家對面,魚販告訴厲百一,剛才有人不斷用力推他家門。厲百一以為家里遭了賊,就帶著厲百二去追捕。沒發(fā)現(xiàn)蹤跡,他們就返回了。4天后,有人發(fā)現(xiàn)厲百七的尸首順著溪水漂流,這才知道當晚用力推門的是厲百七,他倉皇逃走間落水溺亡。厲百七之死,厲百一顯然不是有心為之。

厲百一擔心自己有追逃致死的責任,怕惹上官司,于是給死者“血屬”一筆錢以息事寧人。這事被當?shù)亍案幻瘛焙檬抡咄跸椤⑼醯歉缸右暈榘驯?,他們先是誘導死者“本生兄”陳三告狀,后又出錢資助陳一誣告厲百一殺人。案子在縣衙和州府之間往復推勘,光驗尸就進行了4次。后來某位名公三言兩語了結此案,留下《資給誣告人以殺人之罪》的佚名書判,其中有些“法”與“治”的歷史之理頗堪玩味。

可問題是:第一,如何認定厲百一事后“私將錢物賂遺血屬”的行為?

參照《宋刑統(tǒng)·捕亡律》“將吏追捕罪人”條的《疏》和《議》,該條不止適用于現(xiàn)任文武官吏,有些情形也適用于“傍人捕送”和“道路人助捕”。所謂“若迫窘而自殺者,皆勿論”,“謂罪人被捕,逼迫窮窘,或自殺,或落坑宑而死之類,皆悉勿論”。

厲百一為免官司纏身,私下給厲百七的血親一定錢財,以求止息此事。官方認為,厲百一主動給死者親屬錢財以求息訟,是因為無知愚民不懂法律。厲百一深夜“聲言捉賊”,也自以為所追是“賊”,厲氏兄弟的追逃行為具有合法且正當?shù)睦碛?。即便追逃致人死亡,也不承擔法律責任?/p>

第二,如何認定王祥父子“資給把持”的行為?

厲百一的行為被王祥父子拿捏,王氏出錢教唆陳一誣告厲百一殺人。最終這位佚名“名公”,先是援引法條認定了厲百一兄弟的追逃行為應予免責,后打了個形象的比喻駁斥了王祥父子資助并教唆他人誣告的行為。判詞曰:“傷人者,犬也,嗾而使之者,人也。”看起來咬傷人的是狗,其實更壞事的是慫恿狗咬人的人。這位明法善斷的法官以證據(jù)證明的事實為依據(jù),把王祥父子資助、教唆陳一等人誣告厲百一殺人的罪狀揭露無遺,而后據(jù)法定斷。

第三,“名公”何以成其“名”?

這起案件的剖斷其實是南宋中后期地方治理的一個縮影。州縣“富戶”等地方豪強,倚恃其在地域社會的影響力,時常資助或教唆詞訟,增加了地方治理的資源耗費。官方通常對其抱持負面評價,至于被教唆的“頑冥無識”之民,其行為動機多是貪圖蠅頭小利,應當勤于教化。

據(jù)法明斷的底氣常在于對法律尊嚴的維護和對職官倫理的恪守。寓教化于判決也是一眾“名公”的必備素養(yǎng)。只有善于發(fā)現(xiàn)案件事實,持法有據(jù),用法果決,寓教于判,才能有效應對治理資源的耗散。

(作者系鄭州大學中原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研究員、法學博士后)

編輯: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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