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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新聞報道中可以使用他人肖像嗎?

2022年10月27日 11:22  |  來源:人民網(wǎng) 分享到: 

案例

王某犯下多起搶劫案,引起各方關注,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為了回應社會大眾對該案的關注,當?shù)仄辗ㄞk聯(lián)合電視臺對宣判過程進行拍攝報道,并制作了相關普法視頻。在獄中的王某得知此事后,認為電視臺的新聞報道以及普法視頻侵犯了他的肖像權,遂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新聞報道中可以使用王某的肖像嗎?

以案說法

可以。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條中規(guī)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jiān)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中規(guī)定,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可以不經(jīng)肖像權人同意。

編輯:馬嘉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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