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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合同,法院如何認定?
基本案情:
冉某以急需資金為其堂哥買房而自己存款未到期無法取出為由,于2011年12月31日晚,在參加鄭某父親喪禮時,向鄭某借款人民幣2萬元。鄭某因與冉某夫妻相熟,了解冉某的家庭情況,便從當時在場之案外人楊某江處借取1200元,湊齊2萬元交付冉某本人。鄭某出于借款金額不大,喪禮上賓客眾多,當眾擬寫借據(jù)會有傷雙方顏面的考慮,未要求冉某出具書面借條,亦未約定具體還款時間及利息計算標準,僅由冉某口頭承諾短期內(nèi)便能償還。時隔半年,鄭某見冉某仍無還款意向,多次找其催收,冉某均以各種理由搪塞,后來更發(fā)展到避而不見。
2014年8月6日,鄭某向縣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冉某歸還借款及利息,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庭審中,原告鄭某方明確資金利息從借款之日后一個月后開始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并自愿選擇利息以當?shù)剞r(nóng)村商業(yè)銀行貸款利率為參考。被告冉某沒有出庭,未能調(diào)解。
法律評析:
本案的焦點是冉某、鄭某二人是否存在借款合同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雖然雙方均無直接證據(jù)證明存在借款合同關系,但原告鄭某提交的間接證據(jù)來源合法,內(nèi)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jù)真實有效,且各證據(jù)之間能形成證據(jù)鎖鏈,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與被告冉某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故判決由被告冉某歸還原告借款本金2萬元,并按照重慶農(nóng)村商業(yè)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鄭某從法院受理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
這是一起典型的口頭合同案例。在實際生活中,大量民間借貸都發(fā)生在熟人之間,如朋友、同事甚至兄弟之間。因為都是熟人,出借人出于面子、人情等因素的考慮,很少要求借款人寫借條或者留存其他憑證。一旦出現(xiàn)不還款或者少還款等違約情況,出借人拿不出有效的直接證據(jù)來認定借款合同成立及已經(jīng)履行的事實。本案中,因為鄭某有向案外人楊某江借錢、現(xiàn)場湊齊2萬元人民幣,后有多次向冉某催收借款等間接證據(jù),使得法院可以結合各方提供的各類證據(jù),進行綜合判斷,從而確認了借款合同關系,并判令冉某還款并承擔利息。
通過這個案例,我們在為法院點贊的同時,也要吸取鄭某的教訓。借款給他人有風險,應該以法律的方法加以處理,不能因為礙于情面而不要求對方寫借條或者留下借款憑證。否則,一旦對方不守誠信,產(chǎn)生糾紛,到法院打官司時可能會因為缺乏足夠的證據(jù)而使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法律保護。
(本文摘自全國政協(xié)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委員讀書成果《學好用好民法典》一書)
編輯:何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