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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極刑處置高空拋物者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
張學軍 作者單位:北京國咨律師事務所
2023年6月,28歲女子在吉林長春某小吃街買燒烤時,被周某從32樓高空投擲的磚頭砸中頭部,不幸離世。周某一審被判處死刑,當庭表示不上訴。2024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周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死刑復核一案依法作出裁定,核準周某死刑,死刑立即執(zhí)行。(10月21日,中國新聞周刊)
此案重判,罰當其罪。
高空拋物被稱是“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個社會頑疾。隨著城市化的推進,越來越多的人住進了城市的高樓大廈里,同時,高空拋物開始頻繁出現(xiàn),且屢禁不止,給城市居民帶來極大危害。2009年4月18日,廣州海珠區(qū)東風村發(fā)生了一起12歲男孩扔磚砸死三個月大女嬰的慘案,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人們在為百日嬰兒過早地離開這個世界、父母悲痛欲絕而扼腕的同時,一個有關城市高空拋物威脅人們“頭頂安全”的社會問題再次引起人們的熱議。
筆者曾居住的一個小區(qū),6樓上的一家人,因翁婿不和,經常罵架。有天晚上,翁婿再次紛爭,岳父急紅了眼,往樓下摔瓶子、衣服、碗甚至小板凳等各種東西,幸好天晚,樓下無人,沒有造成人員傷亡,否則,后果不堪設想,現(xiàn)在回憶起來仍心有余悸。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高空拋物現(xiàn)象印發(fā)意見,明確對于故意高空拋物者,可根據(jù)具體情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同時明確物業(yè)服務企業(yè)責任。2021年2月,“兩高”規(guī)定了高空拋物罪。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
根據(jù)媒體報出的高空拋物的消息,拋物者之所以無所顧忌,大多出于兩種僥幸心理。一是偷懶,不愿意下樓扔垃圾,又抱著僥幸心理認為,樓下不會剛好有人。這種拋物者扔的多是較輕的物體。而扔重物者或是孩子惡作劇,或是為了泄憤,比如這位被判死刑的周某,還曾向高樓下投擲過兩桶5升桶裝水、三罐未開封可樂,砸傷兩名被害人。他在庭上坦承,因不能自食其力,產生厭世、仇視社會情緒,預謀采取從高層建筑物上多次投擲磚頭等物品的方式,隨意戕害地面不特定人員生命。周某的犯罪動機、行為手段十分惡劣,法院判處周某死刑,實屬罪有應得。
第二種心理是僥幸認為不會被查到。高層住戶多,查找拋物者存在取證難、執(zhí)行難等問題。2016年11月,四川遂寧一名未滿一歲的女嬰被從天而降的健身鐵球砸中身亡。事發(fā)后,當?shù)毓步槿胝{查,但因長時間未能找到拋物者,女嬰的家人將該棟樓的所有住戶起訴至法院。后法院宣判,除家中確實無人居住的住戶外,其他住戶每戶補償3000元。更有甚者,為查找具體拋物者,不得不全樓做DNA。今年9月17日,江蘇省昆山市印象花園小區(qū),有人高空拋糞便,砸到一層窗戶上和家里。隨后,物業(yè)發(fā)通知讓全單元樓住戶查驗DNA配合調查。高空拋物屢禁不止,令人深惡痛絕,也給社會有限的資源帶來了巨大的浪費,社會危害和影響極為惡劣。
治理高空拋物,歸根結底還是要靠法律來解決。除了刑法的懲治外,為了彌補高空拋物給受害者帶來的損失,民法典第1254條還規(guī)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是有教育、預防功能的,對于以身試法者加以嚴懲,是以儆效尤的最好辦法。長春這次以極刑處置高空拋物者,是一堂生動的法治教育課。要讓那些心存僥幸者知道,高空拋物這個小小的舉動,可能要以生命為代價。法律的嚴懲是手段并非目的,為的就是對當事人和社會起到一種警示和威懾:“高空拋物”不僅入刑,嚴重犯罪者甚至會處以極刑,這不再是一句紙面上的法律條款,“高空拋物”入罪就是旨在通過公正裁判,旗幟鮮明地向高空拋物等犯罪行為說“不”,從而引導社會公眾講文明、遵公德,共同構建一個文明、和諧的生活環(huán)境,為城市居民的頭頂撐起一把安全“保護傘”!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