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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革中央助推志愿服務立法 第三方立法的實踐探索
一紙冠以“通知”、“通告”、“意見”的紅頭文件就可以“限行”、“限牌”、“限購”,近年來,各地一些“ 紅頭文件”頻頻引發(fā)公眾吐槽。正因為和每個人的權益密切相關,立法法這部“ 管法的法”的修改,成為參加全國兩會的代表委員及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
3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李建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指出,以提高立法質量為重點,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更好地發(fā)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是此次修改立法法的重要指導思想。而作為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的積極探索,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案成為代表委員們熱烈討論的內容。
“自己給自己立法”難保公正
2014年11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將國家衛(wèi)計委送交的《社會撫養(yǎng)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向社會公布,公開征求民眾意見。11月27日,黃細花等6名全國人大代表聯名向全國人大發(fā)出《關于廢止<社會撫養(yǎng)費管理辦法>,取消社會撫養(yǎng)費的建議》,建議取消征收社會撫養(yǎng)費。這再一次將部門利益法律化問題納入到社會公眾的視線中。
“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利益行政化,這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倡導科學立法的當下最需要相關部門注意的問題,具有立法權的部門要謹慎使用好手中的權力,保證立法的科學性、公平性。”3月9日,民盟界委員、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文婭在討論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時表示,自己最關心的是修訂后的法律能夠體現全民共同意志,而不是成為某些行政權力以法律形式固化的途徑。
長期以來,部分行政立法存在由行政機關自行起草、自行制定、自行執(zhí)行的問題,造成了一些由行政許可過濫、行政處罰失當引發(fā)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正當權益的行為,法律的公正和政府公信力受到損傷。
在民革界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看來,立法的中立性是立法科學性的保障。長期存在的過于寬泛的授權立法,雖然在專業(yè)性上有所保障,但在公正性和科學性上卻顯得較為薄弱。他指出,第三方立法是將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有機溝通在一起的一種立法形式,它有助于通過委托第三方起草法律法規(guī)草案的模式,更大程度地體現民主立法的溝通、博弈和協(xié)商功能,使立法更加公開化、科學化和民主化。
民革中央的實踐探索
2014年9月18日,北京西城區(qū)西長安街街道義達里社區(qū)迎來了民革中央主席萬鄂湘率領的“ 我國志愿服務法制化建設”調研組一行。此前,圍繞這一議
題,民革中央調研組已先后赴吉林、黑龍江等地展開調研。在廣泛調研的基礎上,民革中央聯合有關部門和研究機構共同起草完成《志愿服務條例(示范文本)》,并向中共中央、國務院報送了《關于加快我國志愿服務法制化建設的建議》。
今年兩會上,民革中央向政協(xié)大會提交了《關于大力推進志愿服務工作的提案》,并將其列為民革中央社會和法制類一號提案。“志愿服務將為實現中國夢提供強大精神動力和道德支撐。”在民革中央副主席傅惠民看來,志愿服務是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途徑,也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載體。因此,推動志愿服務法制化勢在必行。
但是通過調研,民革中央發(fā)現, 現實中志愿者提供服務是無償或低償的,但志愿服務工作的成本卻是一筆龐大的支出,資金不足是制約志愿服務的主要“瓶頸”。民革中央建議,應多管齊下,構建財政經費、捐贈資金共同組成的經費保障網絡,明確將志愿服務經費納入各級政府一般財政預算,或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鼓勵民間組織和社會機構參與專門化的志愿服務工作。
“志愿服務是一項傾注感情和精力的事業(yè)。如果沒有志愿者的熱情參與,志愿服務只能是一種夢想。”民革中央認為,要激發(fā)志愿者的熱情,滿足志愿者實現自我需要,就必須建立人性化的志愿者激勵機制。
具體措施有哪些?傅惠民指出,可將志愿服務納入國家誠信體系和個人信用評估體系建設,健全注冊登記和項目管理網絡,完善服務時間記錄和證明制度,可適當參照國外有益經驗,讓我國志愿者在升學、就業(yè)、就醫(yī)、貸款、養(yǎng)老、晉升等方面享受優(yōu)惠或優(yōu)待,加大對志愿者的正向激勵,形成回報愿者奉獻精神的社會環(huán)境。
編輯:孫莉姍
關鍵詞:民革 志愿服務 立法 第三方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