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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死更多人販就無兒童拐賣?
再嚴一點:降低門檻,更多適用死刑?
1、 刑法的懲罰,必須講求梯度性,否則會產生更大的惡果
“拐賣兒童哪有不嚴重的?應該一律判死”,這種論調如果不是一時氣話,則未免太失理性??膳碌氖?,這種不理性的狀態(tài)不僅來自民眾,也來自一部分媒體。比如某報紙認為“只要是參與了販賣人口,情節(jié)嚴重程度均是無差別的。”要知道,即使是涉嫌故意殺人罪,也不是全都要判死的。
近日,某人販指認現場,被群眾包圍。
那么,稍微理性一點的說法,比如“降低此罪判死的門檻”呢?這顯然也是錯的。如果把此罪死刑的適用面擴大,必然造成懲罰結果梯度性失衡,若拐1人和拐3人以上、有無涉及暴力犯罪,都是同一個懲罰結果,則違背了罪刑相適應原則。因此,既然法律條款中已經明確規(guī)定,拐賣兒童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那么,是否適應死刑,理當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適應原則,根據具體案情,來判斷是否符合死刑判決的條件。
降低死刑門檻,最大的惡果還不僅僅是違背了刑法的原則,而且會帶來大家都不愿意看見的結果。幾乎所有的涉拐案件,其背后的犯罪動機都是牟利。如果拐1人是死,拐100人也是死,既然已經走上了必死之路,你說他是會多拐點還是少拐點?
另外,對于人販子而言,最理想的結果是“錢貨兩清”,最不理想的結果是,在犯罪過程中被發(fā)現。如果一旦涉案就可能面臨死刑,在面對暴露危機時,其鋌而走險殺掉被拐者的概率一定會增大。這就是為什么販毒者,往往要裝備武裝、暴力抗法的原因。
震懾拐賣兒童類犯罪,不要神話嚴刑峻法
1、 我國拐賣兒童犯罪有三個特點,這三個特點無法匹配上對拐賣者的震懾
之所以很多人呼吁對更多的人販子處以極刑,是認為重刑的威懾力能減少相關犯罪。對于重刑能否減少犯罪,這個議題過于宏大、復雜,學界也多有爭議。不妨拋下這個大話題,僅僅聚焦在拐賣兒童犯罪中,考查一下嚴刑峻法對拐賣者的震懾,有多大作用。
我國的拐賣兒童犯罪有三個特點。其一,親生父母販賣兒童的情況嚴重。今年1月,山東警方破獲一起販嬰大案,解救了37名嬰孩。誰也想不到的是,這些嬰兒大多是被親生父母自愿賣掉。學者李春雷對2000年以來媒體公開報道的133個拐賣兒童案例進行了統(tǒng)計分析,結果發(fā)現,不論是團伙勾結還是單獨作案,有67起案件都是親生父母所為。那么問題就來了:親生父母是“賣”自己的子女,卻談不上“拐”。雖然有一些地方是按照拐賣兒童罪論處這些父母,但更多的是面臨這樣一種困境:在拐賣兒童罪與遺棄罪之間游移不定。親生父母販賣自己的孩子,是不是會被處以拐賣兒童罪都不一定,加重拐賣兒童罪的量刑有何用?
誰也想不到,在地下產房里販賣孩子的,竟然是他們的親生父母。
其二,我國的拐賣兒童類犯罪中,破案率低。雖然有些地方聲稱在拐賣婦女兒童類犯罪中,破案率能達到80%,但從全國范圍來看,情況很可能不是這樣。據國務院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的數據顯示,2012年,全國拐賣婦女兒童案件立案數超過18000件,但是被偵破的案件不足4000起,破案率不足22%。這一數據,低于國內年均40%左右的刑事案件破案率。我們所說的嚴刑峻法的威懾,要建立在相對較高的破案率基礎上,如果80%的案件無法偵破,只會增加慣犯的僥幸心理。
其三,買方難入刑,需求龐大。我國拐賣兒童犯罪之所以高發(fā),原因在于擁有巨大的買方市場。但由于刑法對買孩子的行為網開一面(“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按照被買婦女的意愿,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注:拐賣兒童“買方入刑”草案正在審議),這等于是在縱容買兒童的行為。一方面縱容買家,一方面打擊賣家?
編輯:曾珂
關鍵詞:販賣兒童判死刑 人販子一律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