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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生“殺人犯”十年洗冤錄 不認疑罪從無之判

2015年07月26日 10:31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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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死之囚

  鐘致遠的抗辯,引起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重視。

  2005年8月1日,湖南省高院裁定,湘潭市中院一審判決認定曾愛云、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事實不清,發(fā)回重審。

  由于曾愛云母親殘疾、家境貧寒,在高院二審期間,家人也無人出席開庭,雙方并無多少接觸。二審后,鐘致遠任務(wù)已完結(jié),他以為事情會“回到正確的軌道上來”,一時不再關(guān)心。

  2005年12月,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審理曾愛云、陳華章故意殺人案,依舊判處曾愛云死刑,陳華章無期徒刑。

  這一結(jié)果,讓曾家人決心委托鐘致遠擔任其二審上訴的辯護人。

  2008年5月23日,湖南省高院在湘潭市開庭審理曾愛云、陳華章殺人案。

  鐘致遠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湖南省高院曾請來公安部法醫(yī)學司法鑒定中心的專家,對陳、曾二人進行心理測試,“可以認定陳華章對周玉衡實施了堵嘴、勒頸、拋尸等行為,而曾沒有這些行為”。但這未被法院采信。

  “其實這個案件很簡單,只要把材料拿出來一看,任何有思維能力的人都知道是冤案!”

  但這次,湖南省高院的裁定,居然支持了湘潭市中院的一審死刑判決。

  “那時,我們的心都像掉到了冰窟窿里。曾愛云離死刑只有一步之遙啊。 ”鐘致遠說,湖南省高院第二次二審裁定書中稱,從送檢的曾愛云褲子口袋內(nèi)可疑纖維中,有一根纖維與殺害周玉衡棕繩上的纖維形態(tài)、成分一致。這一檢驗使用的方式,是通過傅立葉顯微紅外光譜和掃描電鏡—能譜/波普分析。

  鐘致遠查閱專業(yè)法律書籍發(fā)現(xiàn):傅立葉顯微紅外光譜和掃描電鏡—能譜/波普分析是“種屬”認定的方法。這種認定方法意味著,曾愛云口袋里的那根纖維和棕繩上的纖維是屬于同一種類,不能說就是那一根。他將這一發(fā)現(xiàn)寫進辯護詞中,他還反駁了湖南省高院二審裁定書認定的作案時間、證人證言、作案動機等諸多問題。2008年6月底,他將辯護詞郵寄給最高法負責死刑復(fù)核的法官。

  最高法承辦法官對此案十分重視,還到湘潭大學現(xiàn)場調(diào)查,并提審曾愛云,一個多月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撤銷了湖南省高院的死刑判決,發(fā)回重審。理由是:“本院認為第一審(湘潭市中院)判決、第二審(湖南省高院)裁定認定被告人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

  案件又回到了湘潭。

  2009年5月,湘潭市中院第三次一審,再次認定曾愛云“伙同他人、并直接實施了殺人行為”,判決曾愛云死刑。送達判決書到看守所時,幾度被判死刑、又幾次死里逃生的曾愛云無比憤怒,大吼道:“世上怎么有你這么蠢的法官!”但被看守所工作人員攔阻。

  曾愛云向記者回憶,最初在看守所的那些年,他已經(jīng)放棄了希望,身體也垮了。晚上睡眠不好,白天頭痛暈眩。他當時最大的愿望是:“只要有人認真查出真相,哪怕自己關(guān)在牢里老死病死都行。”

  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作出第三次二審判決,以“(湘潭市中院一審)兩次開庭中沒有對定案證據(jù)進行舉證、質(zhì)證,程序違法”,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再次發(fā)回湘潭市重審。

  “湖南省高院和湘潭中院都知道這是個燙手山芋,沒人想接。”鐘致遠說。

  從2011年8月湖南省高院裁定發(fā)回重審,到湘潭市中院立案時,已經(jīng)是2012年7月,足足拖了近1年。按照規(guī)定,法院沒有送達裁定書到看守所,曾愛云的手銬和腳鐐是不能解除的。“享受死刑犯待遇的曾愛云,每天都得戴著手銬腳鐐,晚上只能用一種固定的姿勢睡一個多小時,我在旁邊看著,他(曾愛云)走一步都很難。”鐘說。

  冤案背后,還有冤案

  2013年4月17日,該案在湘潭市中院再次開庭審理。

  形勢已經(jīng)悄然有了變化。2013年1月,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召開,習近平總書記就做好新形勢下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時強調(diào):努力讓人民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這句話,讓鐘致遠銘記于心,也成了他在和法院人員交談時常常念叨的話,“因為這對他們有威懾力啊。我感覺大環(huán)境已經(jīng)變了,法官們不可能沒有感覺。”

  鐘致遠說,10年代理該案,以前只習慣手寫辯護詞和訴狀的自己,居然也在60多歲時學會了用電腦打字。

  他開始就該案在網(wǎng)上不斷發(fā)表意見,以期引起輿論關(guān)注??勺屗麤]有想到的是,這次判決也是整整27個月后才發(fā)出的。

  在此期間,鐘致遠不斷給湖南省委政法委、甚至湖南省委書記徐守盛寫信陳情:即使中央政法委委派了公安部刑偵專家組來湘潭市調(diào)查核實,得出了“曾愛云沒有作案時間”“該案的主要證據(jù)矛盾”等結(jié)論,然而,作為具體辦理該案的湘潭市中院,由于以前曾經(jīng)三次判決本案被告人曾愛云死刑,背負了歷史包袱。該院以“被害人家屬的工作不好做”等為理由,對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院的指示精神采取“明拖暗抗”的手段,故意拖延,遲遲不予宣判。

  鐘致遠告訴記者,曾擔任過該案2004年一審辯護人的曾愛云的哥哥曾康,是西南政法大學刑事法學教授,并任職西南某市的區(qū)法院副院長。多年來,曾康不斷給最高法、湖南省委政法委、湖南省人大常委會、湖南省高院等單位寫信陳述冤情,但均石沉大海。

  2013年7月,該案第四次一審開庭后,曾康再度給最高法領(lǐng)導(dǎo)寫信,并附上了鐘致遠的《辯護詞》。此時,適逢黨中央已經(jīng)開始重視、解決死刑冤案的平反工作。不久,湖南省政法機關(guān)將此列為“2014年湖南省一號案”。

  記者查證獲悉,湖南省高院負責人也多次到湘潭調(diào)查、了解情況,和法官們商談案情;并到周玉衡的老家衡山縣多次做家屬的工作,解釋法院的判斷。

  看守所里的曾愛云也感受到了陽光的溫暖。

  7月23日晚上,曾愛云告訴記者,最初的七八年間,他對法院審理已經(jīng)沒有了信心。“反正隨他們怎么搞吧,我不在乎了。”

  但看守所的干警們對他很關(guān)心,常和他講講外面的形勢、司法政策的變化。有的干警還提醒他多看看電視新聞,了解國家的變化,尤其是法治環(huán)境的變化。三言兩語間,包含溫暖。

  “要是沒有他們的關(guān)心,沒有看守所干警們的幫助,我肯定撐不下去。”曾愛云說。

  一些看守所里同被關(guān)押的人,也認為曾是被冤枉的,甚至還有“獄友”的親人給他送錢送衣物。這讓心若死灰的曾開始憧憬生的可能,有時候也在空余時鍛煉下身體。

  2015年7月21日上午,湘潭市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據(jù)該院重審審理查明:被告人曾愛云、陳華章,被害人周玉衡均系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碩士研究生。因周玉衡受到導(dǎo)師器重,陳華章對周玉衡心懷嫉妒。2003年10月,曾愛云與同班同學李某產(chǎn)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玉衡已相戀多年。2003年10月27日傍晚,陳華章來到與周玉衡共同學習的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將事先準備好的安定片搗碎并溶解、過濾后投放于周玉衡的茶杯中,周玉衡來到308室飲用后出現(xiàn)藥物反應(yīng)。當天19時28分許,曾愛云通過電話約周玉衡在湘潭大學圖書館前見面。19時50分許,服藥后頭暈乏力的周玉衡在陳華章的攙扶下與曾愛云、李某見面,隨后陳華章以周玉衡身體不舒服為由將周玉衡扶回宿舍。21時許,陳華章又以到308室聽歌為由,將周玉衡帶到308室。此后周玉衡在該室遇害。之后,陳華章清理了現(xiàn)場,用周玉衡的手機卡分別給曾愛云、李某及周玉衡的室友發(fā)送了手機短信,事畢將周玉衡的手機卡連同剩余安定片丟棄。當天23時40分許,周玉衡的尸體被發(fā)現(xiàn)。

  湘潭市中院此次重審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曾愛云殺害被害人周玉衡的證據(jù)中,曾愛云的有罪供述、陳華章指證曾愛云殺人的供述、證人李某關(guān)于曾愛云是否有作案時間的證據(jù)的真實性,均存有疑問,不能采信。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中,關(guān)于曾愛云的作案動機、是否與陳華章合謀、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jié)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jù)證明。故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曾愛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華章對被害人周玉衡懷有積怨,有作案的動機。陳華章作案前多次購買大量安定片并向周玉衡下藥,下藥后一直緊跟著周玉衡,在周玉衡已經(jīng)回到寢室之后,還以去工科樓聽歌為由,把周玉衡帶到工科南樓308室,此后也一直與周玉衡在一起直至周玉衡遇害。之后,陳華章還實施了隱匿罪證、清理現(xiàn)場、發(fā)送短信掩蓋真相等行為,因此,認定被告人陳華章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至此,被關(guān)押11年之久的曾愛云,終于獲得了自由。

  但曾愛云并不大認可法院作出的“疑罪從無”之判,他說,自己根本沒有殺人,何談疑罪?并委托鐘致遠上訴。

  曾愛云對于今后的路該如何走,有自己的打算:“我想找一個穩(wěn)定的活,好好干,不成為家人和社會的負擔。”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曾愛云的一審無罪判決也將直接影響到他當年的戀人李霞。早在2004年11月,李霞因為“故意作出曾愛云沒有離開自己的供詞,意圖為曾愛云殺人案開脫罪責”,被湘潭市雨湖區(qū)法院以“偽證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緩期兩年執(zhí)行。

  7月23日,記者聯(lián)系湘潭市中院辦公室負責人,表明了希望采訪該案審理的情況,被婉拒。

編輯:羅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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