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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不菲田黃方章不翼而飛 法院判拍賣公司賠240萬
價值不菲的田黃方章在從香港回滬途中不翼而飛,持有人李鐘(化名)將受托的拍賣公司告上法庭,索賠拍賣保底價480萬元。然而,雙方所簽服務協(xié)議中有這么一條,“物品丟失僅賠兩倍策劃費”,也就是說李鐘只能獲賠8000元。近日,經一審、二審和再審,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格式條款有失公平,判令拍賣公司賠償240萬元。
價值不菲田黃方章不翼而飛 法院判拍賣公司賠240萬
印章拍賣保底價480萬元
2011年11月,李鐘先生與本市一家拍賣公司簽訂協(xié)議,將自己收藏的四件藝術品參加展覽與拍賣活動,其中一枚清代“辛庵款田黃四方印章”價值不菲。據(jù)李鐘講,他曾參加第一屆上海民間十大珍寶評選活動,經上海市文聯(lián)藝術品鑒定中心鑒定,此件藏品為清早期辛庵刻田黃石長方章,品相完美,尺寸適中,具有較高的收藏和市場價值。
簽約當日,李鐘交付了方章,確定拍賣保留價為480萬元,并支付策劃費4000元。2012年5月,包括涉案方章在內的眾多藝術品被運至香港,進行展覽、拍賣。拍賣會制作的圖錄中描述,“方章長2.3厘米寬2.3厘米高4.9厘米、附上海市文聯(lián)藝術品鑒定證書和榮譽證書、480萬—620萬人民幣”。
展覽結束后,拍賣公司委托物流公司將藝術品運回上海,但在運輸途中,22件藝術品丟失,其中就包括這枚田黃方章,拍賣公司隨即向警方報案,并向廣州市白云區(qū)法院起訴索賠。2013年10月,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賠償31萬余元。
心愛之物丟失,李鐘提起訴訟,要求拍賣公司按照拍賣保底價賠償損失480萬元。然而,雙方簽訂的協(xié)議為格式合同,第五條涉保險條款載明,“物品發(fā)生滅失或損壞的,按照該單件物品實收策劃費的雙倍進行賠償”。也就是說,李鐘只能拿到8000元賠償??紤]到拍賣公司獲得物流公司的賠償有31萬元,原審法院酌定拍賣公司賠償2萬元。
終審法院酌定賠償240萬元
這個結果令李鐘大失所望,他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為,拍賣公司保管不當,不能返還方章,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服務協(xié)議的相關條款無視該物品的價值,而僅依照策劃費的雙倍進行賠償,有失公平,減輕了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責任、加重了相對方的責任、排除了相對方主要權利,應屬無效。李鐘主張方章的價值不低于480萬元,有一定的依據(jù)和理由,拍賣公司雖然否認,卻未能提供證據(jù)推翻協(xié)議中所述拍賣保留價以及拍賣圖錄中的價格,故法院改判拍賣公司賠償480萬元。
拍賣公司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他們提出,涉案方章被國家文物部門鑒定為現(xiàn)代仿制品,并非清代文物,故李鐘主張480萬元的索賠數(shù)額沒有依據(jù)。涉案方章如按其鑒定書所載為清代名家辛庵所篆刻的田黃方章,則屬于文物,但其出境時經文物部門鑒定為現(xiàn)代仿制品,而文聯(lián)中心在出具鑒定書當時尚不具備文物評估資質,因此要求維持一審判決。
法院認為,對涉案方章實際價值的舉證義務在李鐘?,F(xiàn)李鐘僅提供了文聯(lián)中心藝術品鑒定書,該鑒定書并未加蓋文聯(lián)中心印鑒,僅有專家簽名及上海市收藏協(xié)會印章,該鑒定書并不具有藝術品鑒定效力。該鑒定書對涉案方章的描述為“清代田黃方章”,但涉案方章經國家文物局文物進出境審核廣東管理處鑒定,屬于“現(xiàn)代”。因此該鑒定書對涉案方章有關文物的品質的表述,本院難以采信。
由于涉案方章實際已經遺失,不存在通過鑒定評估等形式確認其市場實際價值的條件,而田黃印章市場價值受其品質、產地、重量、密度、刻制年代、刻制人等因素影響,具有很大價值差異,持有人心理價位與實際成交價會產生相當落差。故本院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酌定拍賣公司承擔240萬元的賠償責任。(陳瓊珂)
編輯:陳佳
關鍵詞:價值不菲 田黃方章 拍賣公司 賠24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