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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招生處長“幫”過的人如何處理也應有下文
12月3日,中國人民大學招生就業(yè)處原處長蔡榮生涉嫌受賄案,在南京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從2005年到2013年間,蔡榮生利用職務便利及影響,在招錄考生、調整專業(yè)等事項上為44名學生提供幫助,非法收受30人給予的財物,共計2330多萬元,已構成受賄罪。蔡榮生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定性不持異議,表示認罪悔罪。
招生處長認罪了,意味著事實確鑿,意味著他將毫無疑問受到依法懲處?,F在問題來了:那些請他“提供幫助”的44人怎么辦?尤其是出錢讓他幫忙的30人。按檢方提供的數據,這30人給予的財物共計2330多萬元,平均每人接近80萬元。按刑法以及兩高有關行賄案件的司法解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依法他們也必須受到追究。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guī)定,行賄罪視情節(jié)輕重,最低從“拘役”到最高可判“無期”。
強調追究向招生處長行賄者的法律責任,并非狠心跟誰過不去,而在于與一般行賄受賄案件相比較,招生處長受賄案,利益受損面更大,社會影響更為惡劣。只懲罰一個招生處長,遠遠不足以彰顯社會正義與公平,更不足以震懾高考招生中的違法犯罪。
勿庸諱言,在目前的社會大環(huán)境下,高考是為數不多的“公平凈土”。這是最有可能彌補階層鴻溝、縮小收入差距、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國家基本教育制度。正如中央所說,它“關系到國家發(fā)展大計,關系每一個家庭的切身利益,關系億萬青少年學生前途命運”。高考招生中的違法犯罪,哪怕只發(fā)生在個別環(huán)節(jié)、極小的領域,比如人大招生處長主要利用的是自主招生、提前錄取等環(huán)節(jié)中的漏洞,涉及的具體人員為數也不算多,但卻會極大地動搖人們對高考公平性的信心。這就難怪在蔡榮生的犯罪事實及數額公布后,很快就有人議論說:人大一個入學名額100萬,看來傳言不虛!
因此,在處理類似人大招生處長這類高考招生腐敗案件時,就更要體現那句名言:“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應當以人們看得到的方式實現”。不僅要嚴懲受賄者,還要公開透明地嚴肅處理在這一案件中失職失責的其他招生工作人員,包括監(jiān)管不嚴的領導者。尤其對于“竊取”他人機會、出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賄者,更應依法公開追究法律責任。
根據媒體透露出的檢方指控,對招生處長“提供幫助”的44人,只點出了“永華香港集團董事長王某”及“王某之女”,且對其他涉案者是否俟后一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另案處理”,似無下文。這就不免令人擔憂,這些案件又會像以往發(fā)生的高考招生腐敗案件,如吉林省教育廳原副廳長于興昌在考試錄取、調換專業(yè)等方面為他人牟利,受賄973萬元;又如湖南教育考試院監(jiān)察處原副處長譚博文等,將69名未達分數的考生“點招”進入高校的案件等,在受賄當事人被處理后,對行賄者如何處理,悉數杳無音訊。這無疑會變相鼓勵更多人,敢于借助“蔡榮生們”的幫助,用金錢敲開廣大學子夢寐以求的大學之門,從而也使社會上認為高考不靠分數靠“拼爹”的傳言益發(fā)熾盛,高考的公平性受到嚴重質疑。
按常理分析,當年向蔡榮生行賄的,主導者多數應是考生的父母。他們已是成年人,是追究法律責任的對象。如果考生本人已達16歲刑事責任年齡且有參與,也需被依法追究。即使這些考生沒有直接參與,但他們是直接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主體。按蔡榮生犯罪行為的區(qū)間推算,他們有些仍在校,有些可能已經畢業(yè)。不管怎樣,對獲得不正當利益者,也須讓其付出相應代價:不該錄取的取消資格,已經畢業(yè)的收回文憑。這樣做似乎有點不近人情,但不這樣做,不足以產生震懾以儆效尤,不足以減少高考招生中的腐敗現象,對其他絕大多數考生是更大的不公平與不近人情。當然,教育主管部門及各高校,更應從“蔡榮生案”汲取教訓,認真研究怎樣建規(guī)立制,嚴格監(jiān)督,堵住漏洞,取消不必要的加分、特招等等,鏟除滋生高考腐敗的土壤。這是他們本應及時公開回答的“必修課”與“必選題”。士心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人大招生處原處長受賄 招生處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