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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官位不倒”折射反腐短板

2016年01月15日 15:50 | 來源:光明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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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瞧, 那些給落馬縣委書記送禮的官員們個個都還在!”13日,一則網(wǎng)帖引發(fā)熱議,帖子援引公開的河南許昌鄢陵縣委原書記謝連章受賄案的判決書,梳理了曾給謝“送禮”的數(shù)十名官員的款項金額來源、職位變動及現(xiàn)狀,“發(fā)現(xiàn)有人高升,有的仍在原地踏步,這些資金大多數(shù)為公款,有的是干部行賄后拿到單位找會計報銷”。(1月14日《南方都市報》)

做官如果太貪婪,最終必定會為自己的貪婪付出同等代價,巨貪河南許昌鄢陵縣委原書記謝連章的倒下,再一次印證了這一法則。然而,受賄的謝連章倒下了,間接推倒他的眾行賄者卻仍“安然無恙”,有的官位“巋然不動”,有的反而步步高升,在官場上“春風得意”。

根據(jù)《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規(guī)定,“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比欢?,在具體司法實踐中,走進了一個法律誤區(qū),絕大多數(shù)行賄者被“免除處罰”。長期以來,各地在查處權錢交易腐敗案件時,只注重對受賄者的懲治,而對于那些行賄者,卻從輕發(fā)落,甚至讓他們逃避了法律的制裁。如此一來,給了一些人“行賄無罪”的錯覺,從而在行賄的權錢交易中有恃無恐,也間接地助推了受賄者的貪欲。

鑒于一些地方在偵辦貪腐案件中存在“重受賄、輕行賄”的問題。在反腐力度不斷加大的大背景下,刑法修正案(九)進一步完善貪污賄賂犯罪刑罰結構,加重處罰行賄、重特大貪污受賄等犯罪行為。特別是,2014年2月28日,中央組織部“12380”舉報網(wǎng)站公開通報了有關地方和單位查處的3起行賄買官案件。受賄的3名貪官被查處,那是罪有應得,人們也已習以為常。關鍵是,與這3起案件相關的一批行賄者,也受到了法律制裁,讓人備感意外,更令人為之振奮。比如,在甘肅省平?jīng)鍪腥舜蟪N瘯敝魅稳卧龅摪钢?,參與行賄買官的71名官員,均依紀依法受到了查處。

行賄者仍在位折射反腐短板,當?shù)赜嘘P部門必須反思和整改,而不是像許昌市委組織部干部監(jiān)督科在回應中所稱的“組織部并不掌握官員行賄信息,2015年5月法院才公開判決書,而那時很多官員任免已經(jīng)完成了”,一句話就對行賄者放任不管。

同時,也應進一步嚴格對行賄犯罪從寬處罰的條件,解決“重受賄、輕行賄”問題;不能以破案為理由,免除行賄者的法律責任。換言之,對于腐敗案件,不能止于對受賄者的查處,還要給予那些行賄者相應的法律制裁,并將查處結果公開曝光,以此警戒和震懾那些伺機行賄的人。只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案件的發(fā)生。(張西流)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行賄官位不倒” 反腐短板 貪污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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