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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商標案終結(jié) 蘋果公司也不能吃獨食

2016年05月17日 09:04 | 來源:中國經(jīng)濟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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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體報道稱,Infogear公司早在1996年3月20日申請注冊了iPhone商標,是iPhone注冊商標的最早擁有者,并多年出售iPhone產(chǎn)品。思科公司于2000年完成收購Infogear公司后取得iPhone注冊商標。

何謂馳名商標?

我國商標注冊實行分類注冊,按照分類原則,目前的商品和服務共有45 個類別。當一個商標在某一類別注冊后,該商標只在該類別內(nèi)受到保護。例如A 公司注冊商標B 用于生產(chǎn)食品,A 公司便不能阻止C 公司用注冊商標B 用于生產(chǎn)汽車。但如果商標B 為馳名商標,其受保護的范圍將突破商品和服務的類別。

新通天地緣何在訴爭中獲勝?

自2012年開始,蘋果公司以“IPHONE”商標馳名為由要求撤銷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標的注冊。

國家商標局經(jīng)審理后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36529號《“IPHONE”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編者注:指新通天地受讓的“IPHONE”商標)予以核準注冊。

隨即蘋果公司又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了復議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復審后,維持了新通天地的注冊。

對此,蘋果公司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撤銷商標局的裁定。但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是: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依據(jù)是,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10月18日,蘋果公司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33984號“IPHONE”商標,核準注冊日期為200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分類在國際分類第9類計算機硬件、計算機軟件(已錄制)等商品上。

一審法院還查明:新通天地所擁有的被異議的商標為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于2007年9月29日向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國際分類第18類仿皮、牛皮、錢包、小皮包、皮制繩等商品上。

一審法院進一步查明:商標局經(jīng)審理后作出(2012)商標異字第36529號《“IPHONE”商標異議裁定書》,裁定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新通天地注冊。蘋果公司不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請求被異議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2013年12月16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字(2013)第135654號《關(guān)于第6304198號“IPHONE”商標異議復議裁定書》,認為蘋果公司用以證明其知名度的證據(jù)顯示的商標使用時間幾乎都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期之后,不能證明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蘋果公司的商標已經(jīng)為公眾熟知,成為馳名商標。雖然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在手機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但以現(xiàn)在證據(jù)不足以認定蘋果公司的“IPHONE”商標已馳名,一般公眾不致將被異議商標與蘋果公司相聯(lián)系而損害其利益。故裁定新通天地的“IPHONE”商標核準注冊。

據(jù)此,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適用2001年《商標法》進行審理。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對中國政治、經(jīng)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不屬于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規(guī)定的情形。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針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jù)絕大多數(shù)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且數(shù)量少,故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未違反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綜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蘋果公司的訴訟請求。

隨后,蘋果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高院在審理中指出,在商標異議復審行政案件中,認定引證商標是否馳名,一般應當以被異議商標申請日前的狀態(tài)為準,并且要綜合考慮相關(guān)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持續(xù)使用時間、商標宣傳的持續(xù)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等因素。本案中,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日期為2007年9月29日,而蘋果公司對其“IPHONE”商標提交的使用證據(jù)大多形成于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后,而且根據(jù)蘋果公司的陳述,引證商標于2007年6月才問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國大陸市場正式銷售,因此,蘋果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IPHONE”商標于被異議商標申請前達到馳名程度。故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符合法律規(guī)定。

北京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理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維持。蘋果公司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2016年3月31日,北京市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至此,“IPHONE”第18類商標權(quán)依法歸屬于新通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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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即使是蘋果,也不能壟斷IPHONE商標。

編輯:薛曉鈺

關(guān)鍵詞:IPHONE 商標案 蘋果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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