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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的等腰三角形

2016年06月29日 14:23 | 作者:郝鐵川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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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是一個包括偵查權、起訴權、審判權、執(zhí)行權等四大司法權力配置和運轉的過程。最近和浙江工大法學院李永紅教授探討,覺得刑事訴訟程序在審判前、審判中和審判后共有三個等腰三角結構:在審判前偵查起訴程序,由偵查人員、犯罪嫌疑人和檢察官組成一個三角結構;在審判中,由控、辯、審三方組成一個三角結構;審判后執(zhí)行程序,由監(jiān)管警察、罪犯和檢察官組成一個三角結構。目前學界較多地關注其中的第二個,而對第一個和第三個相對忽略。

刑訴中的等腰三角形

刑訴中的等腰三角形

先說審前程序第一個三角形。在這個三角形中,檢察官位居頂端,偵查人員和犯罪嫌疑人各居底端。偵查人員負責查明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捍衛(wèi)自己的權利,檢察官負責偵查權和犯罪嫌疑人權利的平衡,兼顧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目前這個三角形中存在的問題是:

第一,偵查權沒有受到足夠的約束。公安機關維穩(wěn)任務重、壓力大,影響了偵查質量的提高,主要是證據質量差、入罪門檻低。首先,公安機關的破案和偵查終結的標準與法院定罪的標準有較大差距,不能符合定罪的標準。過去認為,偵查終結的標準應低于起訴標準,起訴標準應低于判決標準。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偵查終結、提起起訴以及審判的標準是一致的,均是“合法、充分、確實”。其次,一系列錯案大都存在非法取證。對照美國辛普森案的審理,不難發(fā)現我國司法實踐中注重證據的證明力,而忽略證據能力(即證據的資格問題)。偵查活動中只重視結論性證據,而忽視過程性證據。缺少對證據采集、提取、固定、制作的程序性審查以及鑒定意見形成中的取證合法性的審查。

第二,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不夠。突出表現是缺乏國際社會普遍存在的律師在場權。規(guī)定律師在場權,無疑會使一些罪犯得不到懲罰;但沒有律師在場權,勢必會發(fā)生刑訊逼供,帶來錯案。錯放是犯一個錯,錯判是犯兩個錯。兩害相權取其輕,兩利相權取其重。因此,寧可錯放,不可錯判。訴辯關系關鍵要解決辯護律師能夠履行在偵查階段的辯護權。

第三,檢察官的偵查監(jiān)督權不到位。首先,在過去的證據審查中,檢察官往往先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筆錄,再以有罪供述為主線審查其他證據能否印證供述,或者從無罪辯解與其他證據矛盾來認定辯解不屬實。其次,偵查活動對公民權利容易產生傷害的事情包括三大類:第一類是涉及人身自由的拘留逮捕羈押,第二類是涉及財產權利的搜查扣掉等措施,第三類是隱私權、通信自由權等。而這三類中除了逮捕之外,都沒有受到檢察官的審查或事先的批準。建議強化檢察官對偵查活動的全面監(jiān)督:一方面,要求執(zhí)法人員收集證據要關注無罪罪輕的證據;另一方面,對嫌疑人財產權、人身權的限制剝奪以及特別偵查手段的運用必須取得檢察官令狀授權。

再說第二個三角形。在這個三角形中,法官位居頂端,控辯雙方各居底部。目前這個三角形格局中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檢察官審查起訴的監(jiān)督權不到位。在構建刑事指控體系中,批捕是關鍵,公訴是主導,監(jiān)督是保障。(1)檢察官必須樹立證據復核的觀念,審查起訴也應采取直接采證原則。在直接采證方式下,才能使被告人擁有比較好的防御機會。偵查機關移送的卷宗中記載的諸項證據內容,檢察官要當面訊問嫌疑人,并收集補查其他證據,相互印證后,才可作為決定起訴與否的事實依據。(2)現在出現矛盾的證據或對立的觀點時,一些檢察官就存疑而不是進行積極甄別;遇到犯罪嫌疑人無罪或罪輕的辯解時,就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則來處理案件;為避免在法庭上陷入被動或錯案責任追究,對證據稍有疑點的案件,不是積極主動地去補充、搜集證據,排除疑點,而是簡單地以證據不足為由作不起訴處理。

第二,必要的證人出庭率過低。在審判過程中,如果被告人對證言有異議,人證必須到場接受控辯雙方的詢問與質證。檢察官既要防止帶病證據上法庭,更要支持證人出庭。

第三,對律師辯護意見不夠重視。很多優(yōu)秀的律師不愿做刑辯,原因之一就是控辯雙方地位沒有真正平等。只見報章有法官呵斥、甚至把辯護人趕出法庭的報道,卻從未有過對公訴人類似的事情。沒有律師參與的審判是不公正的審判。

最后來說第三個三角形。目前這個三角形結構中的問題主要是:第一,監(jiān)獄警察的監(jiān)管權力邊界不夠清晰。監(jiān)獄法對監(jiān)獄警察的武力使用方式及范圍等有關執(zhí)法行為的核心內容描述較少;監(jiān)獄警察在承擔刑罰執(zhí)行和安全警戒的基本職能下,還需承擔一定的教育改造工作,導致監(jiān)獄安全警戒、訓誡懲罰的功能發(fā)揮不夠。第二,罪犯的權利邊界不夠清晰。過去對罪犯的剩余權利保障不夠,而近來又出現他們在個人醫(yī)療救助、減刑假釋程序等重要問題上時常過度主張個人權利,超出罪犯應有權利的問題。第三,檢察官對監(jiān)獄警察的監(jiān)督權沒有做實,主要表現為:較少進入監(jiān)獄執(zhí)法現場監(jiān)督民警執(zhí)法實體工作,對監(jiān)獄的監(jiān)管改造活動的合法性監(jiān)督不夠。

上述三個三角形結構體現了刑事訴訟程序的完整性,把保障人權、打擊犯罪、保障秩序的法治理念通過規(guī)范的程序制度加以實現。同時,三個三角形結構體現了“審判為中心”的要求。第一個三角形體現了檢察官在審前程序中的主導地位,確保不把帶病證據帶到法庭,從而為第二個由法官主導的三角形結構的正常運作打下基礎。第三個三角形則是由監(jiān)獄警察主導、檢察機關監(jiān)督,確保法官的判決能夠正確地執(zhí)行。(郝鐵川)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刑訴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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