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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源治流保護個人信息

2016年11月03日 16:20 | 作者:和靜鈞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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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個人信息侵權是個系統(tǒng)社會工程,各環(huán)節(jié)應緊密聯(lián)動配合,相互補充,筑起一道道嚴密的防火墻,還百姓一個放心的個人信息安全感。

近日,深圳警方開展了打擊整治騷擾信息專項行動,對9家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企業(yè)進行查處。警方調查涉案企業(yè)發(fā)現(xiàn),其中有數(shù)十萬條無合法來源的公民房產信息,內容甚至精確到業(yè)主門牌號碼、面積。

個人信息往往是電信詐騙、盜取賬號等違法行為者侵權行為的基礎數(shù)據,居民住所或房產信息的泄露,更關乎到居民及家庭的人身安全。個人信息從采集、加工、販賣、到非法使用,已經顯現(xiàn)出龐大產業(yè)鏈的態(tài)勢,一旦失控,將嚴重危害社會。

整治個人信息侵權,應堅持“治源”與“治流”相結合的科學辦法。從過去的案例上看,治理個人信息亂象,往往只注重末端的治理,即對最終形成的最后犯罪人的處理與威懾。然而,基于末端的治理思路,雖至關重要,但仍無法有效地從根本上解決個人信息侵權之困。

“治源”就是治理個人信息的泄露之源,提高征信單位與網站的信息誠信管理義務。對未盡義務善管個人信息導致泄露的單位和網站,應追究其民事侵權責任。若是有意泄露或出售個人信息,則應追究其刑事責任。民法草案二審稿有望確立個人信息權,這是一個很好的信號,個人信息權在民法總則中的確立,為權利人窮盡民事程序救濟打開了大門。

我們注意到,越來越多的網站或單位要求用戶注冊及開立賬戶,越來越多的物業(yè)管理公司要求住戶提供更多的個人敏感信息,當這樣的征信行為越來越頻繁之后,再小心翼翼的用戶或征信單位,也難免出現(xiàn)信息外泄的可能。這說明,除法律進一步加強對征信單位的信息安全要求之外,法律應在流失于外的個人敏感信息的流通與持有環(huán)節(jié)上加大介入程度。

如果把法律對敏感個人信息的持有行為,類比于對敏感藥物的持有一樣的法律立場,我們就有希望在現(xiàn)實與網絡空間上不斷收繳與清除流失的個人敏感信息痕跡。凡是有人在說明不了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持有他人的敏感個人信息的,應類比于持有毒品、被盜物一樣的行為予以介入,給以嚴厲打擊,那么廣泛流傳于網絡空間的這類信息就會越來越少。個人信息非法產業(yè)鏈條上的采集與竊取這一行為就會得到遏制,“無買賣則無殺戮”,這一原則同樣適用于此。

反個人信息侵權是個系統(tǒng)社會工程,也是個系統(tǒng)的法律工程,各環(huán)節(jié)應緊密聯(lián)動配合,相互補充,筑起一道道嚴密的防火墻,還百姓一個放心的個人信息安全感。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個人信息 詐騙 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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