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栽在紫砂壺上的貪官陳馬良:一把壺價值幾十萬

2016年11月10日 13:07 | 作者:紀萍 朱紅霞 錢建中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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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9日,江蘇省常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江蘇省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原副局長陳馬良因受賄136.2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當庭表示不上訴。

2016年10月31日下午,江蘇省常州市檢察院預防處處長黃偉民組織相關(guān)部門針對陳馬良受賄一案開展警示教育。按說這個案子是無數(shù)落馬官員中不起眼的小案一樁,但是陳馬良這個副處級干部與很多貪官有點不一樣,據(jù)法院判決書認定,被告人收受賄賂136.2萬元,其中84.6萬元是11把紫砂茶壺,屬于“雅賄”,而這11把茶壺來自同一個行賄人,即常州市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沈老板。

不一樣的賄賂

“雅賄”即“優(yōu)雅式賄賂”,即行賄者一改以往直接送真金白銀、香車豪宅及有價證券等等傳統(tǒng)做法,投其所好,變成贈送玉器、青瓷和名人字畫等藝術(shù)收藏品,在文人雅趣的把玩中完成心照不宣的交易。

陳馬良先后在常州市經(jīng)濟適用房發(fā)展中心、住房保障中心等部門擔任一把手,干了25年,可以說,對常州的基本建設有過不小的貢獻。這些年里,他管理經(jīng)手的市政工程高達數(shù)十億元,也免不了和一些開發(fā)商老板打交道。

2003年,常州某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順利通過招投標,連中三元,承接了三項共計3200多萬元的工程。之前有人跟陳馬良打過招呼,請他對該公司的沈老板多多關(guān)照。沈老板想,連中三元跟陳馬良的關(guān)照肯定分不開,春節(jié)前他就到陳馬良辦公室給了個信封,10萬元。陳馬良沒推掉,收下了。按照陳馬良事后的說法,感覺不收的話有點裝清廉。

2004年間,沈老板又三次光臨陳馬良辦公室,每次都丟下個信封,內(nèi)有現(xiàn)金1萬到5萬不等,意思很明確,還想承接工程。之后,沈老板如愿以償。沈老板為再次表示感謝,就揣了只鼓鼓囊囊的大號信封來到陳馬良辦公室,卻意外地遭到陳馬良的斷然拒絕。沈老板很納悶:啥意思呢?是感情到此為止了嗎?緊接著,陳馬良給他打來電話:“最近一些國企老總還有房地產(chǎn)老板都出事啦,別再到我辦公室來(送錢)啦!”

確實不能再送銀子了,那是禍害人家,這咋辦呢?陳馬良不好煙不嗜酒,好煙名酒都不收;他也不好色,歌廳舞廳都不去;玩高爾夫又沒閑工夫……這讓沈老板挺郁悶。

工作上陳馬良忙得四腳朝天,總得喘口氣小憩會兒找個樂吧。“茗品呈六色,甘味任千評,牛飲可解燥,慢品能娛情,茶之趣也”,陳馬良漸漸喜好上了品茶,也漸漸喜歡上了茶壺,說不上研究精通,但也略知一二。

沈老板這日又去了陳馬良辦公室,就見難得清閑的陳馬良正在把玩一把茶壺。這下沈老板有了主意。沈老板是江蘇宜興人,宜興的紫砂茶壺可是譽滿天下。他說:“陳主任,您還不知道我是宜興人吧,好幾個紫砂茶壺名家大師我都熟悉,要不雙休日帶您去轉(zhuǎn)轉(zhuǎn)?”

挺嚴肅的陳馬良立刻笑了:“行,轉(zhuǎn)轉(zhuǎn)去!”

幾天后,沈老板帶上陳馬良及幾個行業(yè)領(lǐng)導去了宜興。

在徐安碧陶藝工作室的紫砂壺陳列室里,陳馬良順手拿起一把竹節(jié)狀茶壺仔細端詳。

沈老板見他看得仔細,心想這只壺應該討他喜歡了,見機行事趕緊結(jié)賬。6000元一把壺,其他幾位領(lǐng)導也各自挑選了一把價格數(shù)千元不等的壺,沈老板一一買單。

這是2006年的事,10年前那會兒徐安碧的身價一般般,現(xiàn)如今他已是國家級工藝美術(shù)大師,全國十大“能工巧匠”,一把壺至少值個幾十萬。

2007年,沈老板帶陳馬良一個人去了徐安碧那兒,陳馬良看上的那把壺,沈老板付了2萬元。2008年又去宜興,陳馬良拿了只3.5萬元的紫砂壺。其間,沈老板順風順水簽得上千萬元工程合同。

雅賄怎么認

陳馬良不喜歡大富大貴、雕龍畫鳳那種,他拿的紫砂壺大多素雅簡潔,低調(diào)親和。沈老板投其所好,至案發(fā)一共為陳馬良買單11把紫砂壺,共出資84.6萬元。而11把壺都為國家級工藝美術(shù)大師本人的作品,有上述徐安碧的幾把紫砂壺,李昌鴻價值8萬元的“小思源”“仿古小品”紫砂壺兩只,鮑志強價值18萬元的“三羊開泰”紫砂壺一只,徐秀棠價值20萬元的“樂在其中”紫砂壺一只,譚泉海價值23萬元的“江南春雨”紫砂壺一只。

2014年11月,常州市檢察院反貪局在辦理其他案件過程中,發(fā)現(xiàn)陳馬良有受賄嫌疑。2014年12月22日,陳馬良被逮捕。陳馬良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為。

那么,對陳馬良收受的11把紫砂壺怎么認定其金額呢?

據(jù)該案承辦人常州市檢察院公訴局檢察員尤之毅介紹,由于雅賄物品的真?zhèn)渭皟r值受主觀認識、市場波動等因素影響,加之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缺乏具體認定細則,目前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不同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應以行賄人實際購入價格計算。此種觀點認為,行賄物品系行賄人支付相應對價換取所得,無論該物品的真實價值是高還是低,在行賄人這里已有了真實的直接的市場貨幣衡量標準。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以物品實際所值價格計算。此種觀點認為,購買或賣出的交易價格往往與物品實際價值存在巨大差異,應該依據(jù)專門司法鑒定程序確定雅賄物品價值。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以行受賄雙方心理認可的價格予以計算。此種觀點認為,行賄者與受賄者在進行權(quán)錢交易時,一般在心中對物品已有一個價值衡量,即辦多大事拿多少東西,東西的分量自然以雙方的心理認可為準。

尤之毅說,陳馬良受賄案中的雅賄物品紫砂壺價格,因為有被告人、行賄人沈老板及紫砂壺賣家的一致明確的供述、陳述及成交時的記錄書證,證據(jù)確實充分,不需要經(jīng)過價值鑒定程序,可以直接以當時購買價格認定受賄數(shù)額。

那么,大師們的紫砂壺價格早已翻番,為何不以現(xiàn)在的價格認定呢?

尤之毅介紹,根據(jù)有關(guān)司法解釋,受賄所得按照受賄時的價格認定,而非現(xiàn)在漲價翻番后的價格認定。同樣,如果現(xiàn)在的價位比購買時跌了,那也要按照受賄時的價格認定。因為受賄時的價格客觀反映了受賄人當時的主觀故意程度。

最終,常州市檢察院起訴書認定:被告人陳馬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現(xiàn)金51.6萬元,收受紫砂茶壺及工藝品價值84.6萬元,共計收受賄賂136.2萬元。

“雅賄”也是賄賂

2015年5月21日,常州市中級法院對陳馬良受賄一案開庭審理。法庭上,陳馬良對檢察院起訴書認定的紫砂壺價格沒有異議,辯護人認為需要經(jīng)過鑒定程序確認價格。

對辯護人的意見,公訴人尤之毅指出:行賄人支付的紫砂壺價格有三方一致認可,明確反映了行、受賄方的主觀意圖及客觀行為,沒有必要再做價值鑒定。法院采納了公訴人的意見。

穿上“雅”馬甲,賄賂還是“賄”。發(fā)稿前筆者在常州市看守所見到了陳馬良,他說11把紫砂壺拿來了也沒工夫認真把玩,擱在家里罷了,想著等退休空閑了,把玩把玩泡泡茶消磨消磨時光吧。但53歲的陳馬良還沒來得及等到“日日把玩知足壺,綠茗香菡一胃舒”的退休之日即東窗事發(fā),挺好一個干部,不知不覺地硬是栽在幾把紫砂茶壺上,怪可惜的。

古人云:“好船者溺,好騎者墮,君子各以所好為禍?!逼鋵?,為退休準備的不應是一把昂貴的茶壺,而應是一縷喝茶的恬淡心境。

2016年8月19日,常州市中級法院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陳馬良有期徒刑五年。

近日,常州市檢察院預防處處長黃偉民前往陳馬良原所在單位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chǎn)管理局,黃偉民是該單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聯(lián)系人,他此行的目的是未雨綢繆,部署下階段在全系統(tǒng)展開有關(guān)預防職務犯罪的專題活動,將針對該行業(yè)干部的業(yè)余愛好作相應的調(diào)查調(diào)研及教育講座等活動。

編輯:李敏杰

關(guān)鍵詞:馬良 紫砂壺 老板 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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