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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新增效忠聲明 防步“香港宣誓風波”后塵

2016年11月30日 14:07 | 來源:人民政協(xié)網(wǎng)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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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28日列席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會議,討論《修改第3/2001號法律〈澳門特別行政區(qū)立法會選舉制度〉》法案。因應香港立法會宣誓風波,澳門特區(qū)政府向立法會提交修改立法會選舉法新文本中引入“擁護澳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qū)”條款,以完善修法內(nèi)容。


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資料圖)


陳海帆在列席會議后表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早前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了解釋,說明參與立法會選舉人士需要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別行政區(qū),這是對立法會參選人士的一個條件和要求。澳門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與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內(nèi)容基本一致?,F(xiàn)在澳門特區(qū)政府正在修訂立法會選舉制度,既然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清晰解釋,特區(qū)政府便應按照“未雨綢繆、防患未然”的一貫原則,完善修法內(nèi)容。

據(jù)介紹,修改后的法案建議,無被選資格包括拒絕聲明擁護澳門基本法及效忠澳門特區(qū);或事實證明不擁護澳門基本法或不效忠澳門特區(qū)者。對于參選人士的聲明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qū),這個判斷屬于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的權(quán)限。法案中沒有設置追溯期,若參選人士過往曾作出不擁護基本法或不效忠特區(qū)的言論,選管會可在對方作出聲明時,確認對方是否愿意放棄過往的這些言論。若參選人士對于選管會的決定有異議,法案亦設有上訴機制,最終可交由法院裁決。


編輯:楊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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