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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修訂海上交通安全法 細化海洋權益維護制度

2017年02月14日 17:05 |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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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2月14日電 據(jù)國務院法制辦網(wǎng)站消息,國務院法制辦今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細化了海洋權益維護的相關制度,同時,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調查方面的具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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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中國海軍南海艦隊遠海訓練編隊啟航。 中新社記者 周啟青 攝

征求意見稿根據(jù)《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中國有關領海、毗連區(qū)、專屬經濟區(qū)、大陸架等的國內立法,增加了外國籍船舶進出領海管理、無害通過、緊追權、驅逐出境等方面的基本制度。

其中,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外國籍船舶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赡軗p害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海事管理機構有權拒絕其通過。

中國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jù)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可以在領海內劃定并公布特定水域,暫停外國籍船舶的無害通過。

——外國籍潛水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應當在海面航行,懸掛船旗國國旗,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外國籍船舶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和港口,應當經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另外,征求意見稿還規(guī)定:外國籍船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行使緊追權:

(一)違法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水航行或者停泊的;

(二)違法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海域作業(yè)的;

(三)嚴重妨礙或者危及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秩序的;

(四)非法向海域排放污染或者造成環(huán)境污染的;

(五)核動力船舶或者載運危險貨物的船舶未依法持有相應證書、文書的;

(六)海上交通肇事逃逸的;

(七)被禁止離港的船舶擅自離港的;

(八)逃避或者抗拒海事管理機構依法監(jiān)督檢查的。

——外國籍船舶航行、停泊、作業(y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布的規(guī)章的,海事管理機構可以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在內水、領海的可以將其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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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2016年珠江口國家海上搜救演習。中新社記者 鐘欣 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完善了海上搜救和事故調查方面的具體制度。在搜尋救助方面,明確了海上人命救助無償且優(yōu)先于財產和環(huán)境搜救的基本原則和搜救體制,建立了搜救行動終止制度同時吸取韓國“歲月號”的教訓,規(guī)定了旅客在船舶遇險時的知情權。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海上遇險人員有無償獲得人命救助的權利。人命搜救優(yōu)先于環(huán)境和財產救助。

船舶遇險時,乘客有權獲知必要的險情信息,并服從船長指揮,配合做好相關應急準備。棄船時,船長應當組織乘客、船員依次離船,搶救法定航行資料,船長應當最后離船。

征求意見稿規(guī)定,國家建立海上搜救協(xié)調機制,負責統(tǒng)籌全國海上搜救應急反應工作。國家設立專業(yè)海上搜救隊伍,配備專業(yè)搜救裝備。

同時,國家鼓勵社會力量依法建立海上搜救隊伍,參與海上搜救行動。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中國 海上交通安全法 海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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