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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駕入刑松動,小口謹防變大洞
“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弊罡呷嗣穹ㄔ喝涨爸贫ā蛾P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決定自5月1日起,在全國第二批試點法院對危險駕駛等8個罪名進行量刑規(guī)范改革試點,其中關于醉駕量刑的規(guī)定引人關注。(5月13日《新京報》)
2011年5月1日,“醉駕入刑”開始實施。2016年公安部發(fā)布的統(tǒng)計數據顯示,五年間,全國公安機關共查處飲酒后駕駛機動車違法行為247.4萬件,與法律實施前五年環(huán)比下降34%。其中查處醉酒駕駛的案件42萬起,環(huán)比下降38%?!爸氐渲蝸y”的效果由此可見。
近幾年,盡管醉駕入刑的意見得到不斷完善,醉駕行為也得到有效遏制,但關于“醉駕是否一律要入刑”一直都有爭議,而焦點主要集中在:是否該綜合考慮醉駕的不同情節(jié)和情況,做到罪責相適應?如今,最高法出臺《量刑指導意見(二)》(試行),指出對于醉駕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處罰,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這意味著,“醉駕一律入刑”的規(guī)定有望松動,也算是對先前“爭議”的一次回應,但同時,也可能會迎來另外一場爭議。
當法律開了一個小口時,現實會不會破一個大洞?正如人們所擔心的一樣,對于“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標準如果掌握不好,可能會破壞司法的公信力。如何把握界定“醉駕情節(jié)顯著輕微”的尺度就顯得尤為重要。
首先,在賦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權的基礎上,要制定一套嚴密的“界限”認定方法和標準,用制度堵住“打法律擦邊球”的空間。其次,對于因為“醉駕情節(jié)顯著輕微”而免于定罪處罰的案例要予以公示,接受社會與群眾的監(jiān)督,避免徇私枉法、權力尋租的行為發(fā)生。最后,要加強改革試點地區(qū)司法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堅決查處貪贓枉法、腐化墮落、濫用職權等腐敗、違法行為。執(zhí)法法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員,也要自覺保持高尚品格和廉潔操守,守住公正司法的職業(yè)道德底線,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執(zhí)法辦案,為新意見的試行保駕護航。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醉駕 駕入 入刑 松動 大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