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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培訓糾紛案近年增勢明顯 半數(shù)因機構不靠譜
法院建議:出現(xiàn)“包過”等詞要警惕
法官建議,教育培訓機構作為服務的提供者,應加強日常辦學和內部管理,提高行業(yè)自律,營造健康的經營環(huán)境。培訓機構應與學員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條款應盡量表意清晰明確,避免因合同中字句的歧義導致糾紛產生。
由于未成年人活潑好動,在體育類的培訓中容易發(fā)生傷害事故,尤其是針對幼兒的培訓項目,教育培訓機構要做好各項安全防護措施,防止出現(xiàn)意外及糾紛。
對學員和家長,法官建議,應在簽合同時認真審查合同相關條款,對模棱兩可的語句要求機構充分釋明,諸如“包過”“海外名師”等詞語要讓培訓機構明確說明,有必要時要落實到合同條款中。對于課時時長、學費概念、是否另購買設備等均要了解清楚。
簽合同前,學員和家長應對培訓機構進行審查,要求機構出示營業(yè)執(zhí)照、辦學許可、教師資格、相關授權手續(xù)等。若對培訓課程不滿意或培訓計劃有變化,要及時與培訓機構協(xié)商,合理調整合同履行方式,避免糾紛產生。如果認為教育培訓機構確實存在惡意違約,不當經營,可向教育培訓機構的主管部門,如工商、教育等部門投訴。如果教育培訓機構已涉及欺詐,學員作為消費者可向工商部門及消費者協(xié)會進行舉報。
發(fā)生糾紛時,學員應注意留存書面材料,如培訓合同及繳費憑證、課程表、與培訓機構及人員溝通的手機短信或微信等聊天記錄等,能夠錄音錄像盡量保留影像資料。
案例1
7歲女孩練舞癱瘓 教育機構賠175萬
小溪是一名7歲的小女孩,在北京某舞蹈中心參加舞蹈訓練,在進行下腰動作時,突然覺得雙下肢麻木無力,約十分鐘后,腰背部開始疼痛。
經鑒定,小溪在舞蹈中心進行的舞蹈動作與目前的病情狀況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小溪構成二級傷殘。
主審法官說,小溪所進行的下腰動作,具有一定危險性,舞蹈中心對于教學中涉及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進行明示并盡到保護學生的義務?!靶∠谶@次意外后,就基本癱瘓了,原因應該是在下腰訓練前,沒有進行拉伸和熱身的運動,導致意外發(fā)生?!?/p>
法院審理認為,舞蹈中心關于其已盡到對小溪的教育、管理職責的主張,依據(jù)不足,不予采信。該舞蹈中心有過錯,應承擔主要的侵權責任。小溪的監(jiān)護人對孩子做有風險的舞蹈動作,應預見到可能發(fā)生的危險,對此,小溪的監(jiān)護人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該舞蹈中心承擔了60%的賠償責任,賠償小溪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康復費等各項經濟損失一百七十五萬余元。
對于家長,法官建議:選擇輔導機構時不僅注重教學質量,還要對輔導機構的教學環(huán)境和安全問題進行深入、認真的調查,將孩子的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保存相關繳費證據(jù),保留就醫(yī)相關票據(jù)。繳納培訓、教學費用時應當索要發(fā)票并妥善保管,發(fā)生傷害后保留相關就醫(yī)憑證。
編輯:梁霄
關鍵詞:未成年人 培訓 糾紛 靠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