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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隱患:立法懲罰馬路“低頭族”有無必要?
6月8日,臺北交通文教基金會主辦“行人過街看手機是否該取締”座談會。與會專家認為,對于行人過街看手機行為,采用“立法”規(guī)范與處罰,不但具有宣示性、教育性,而且是真正保護行人交通安全的作為。
過馬路玩手機、騎電動車看訂單、開車刷微博……越來越多的馬路“低頭族”,正成為道路交通安全的新生“隱患”。
對于駕車接打電話的情況,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對此,有民眾表示,這些規(guī)定只禁止駕駛機動車的司機接打電話,但是對刷微博和朋友圈等行為并沒有明確限制,尤其對于行人玩手機問題,還存在監(jiān)管空白,可以考慮采用立法的手段進行規(guī)制。
對于馬路“低頭族”,到底有沒有必要通過立法手段懲罰?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洪:
現(xiàn)在“低頭族”出的事故多不勝數(shù),不出事的時候沒關系,一旦出事就容易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公共安全都是極其不負責的,在現(xiàn)行法律中增加對“低頭族”的管束十分必要。對“低頭族”立法,就像對公共場所禁煙立法一樣,雖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絕,但是可以凈化社會風氣。
目前,對行人過馬路玩手機如何監(jiān)管還屬于法律空白,我國還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禁止這些行為,只有行人闖紅燈的時候才可進行執(zhí)法。具體在立法時,可將“低頭族”分為兩類,一類是行人,一類是司機。對司機接打電話的情況,根據(jù)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加以細化,比如確實無法避免的情況下,司機可以用耳機和免提接打電話,但對于刷微博、發(fā)信息、刷朋友圈等是絕對不允許的。同時,增加對行人的管束,在重要的公共場所,尤其是交通路口,對“低頭族”盡到警示義務,對違反者要進行相應處罰。
立法的難點是處罰力度不好掌握,執(zhí)法也可能存在困難,對這方面可以慢慢進行完善。根據(jù)現(xiàn)階段的實際情況,不宜采用太嚴厲的處罰方式,以提醒、警告、罰款等方式較為合適。執(zhí)法方面可以采用招募志愿者的方式減輕交警、協(xié)警以及管理人員的壓力。
編輯:梁霄
關鍵詞:新安全 隱患 懲罰 馬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