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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奪子女撫養(yǎng)權孩子變棋子 記者調查

“孩子被他爸爸搶走了,我該怎么辦”

2021年07月27日 14:43  |  作者:張守坤 趙麗  |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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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及孩子撫養(yǎng)權和探望權起訴到法院的訴訟中,12%左右的案件都伴有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其中,搶奪、藏匿孩子一方多數為男方

● 除了喜歡孩子之外,一些男性搶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和孩子形成一種穩(wěn)定的生活關系,以此獲得子女撫養(yǎng)權,占據財產分割上的優(yōu)勢地位;或通過“掌握”孩子,讓女方答應自己的一些不合理要求

● 建議及時出臺有關司法解釋,在反家暴法中增加相關內容,并且在拒執(zhí)罪的認定上增加涉及撫養(yǎng)權糾紛等人身權內容

□ 法治日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張守坤

□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趙麗

孩子被人搶了!

6月1日,朵朵一大早就換上演出服裝,拉著媽媽的手一蹦一跳地走向幼兒園。突然,一群人沖出來,將朵朵搶走了。搶孩子的不是別人,正是朵朵的親生父親。

朵朵媽媽潘妍敏告訴《法治日報》記者,她和丈夫因感情不和長期分居,曾起訴離婚未果,自己帶著孩子住在外面,萬萬沒想到丈夫會搶走孩子。前段時間,身心俱疲的潘妍敏同意法院調解離婚,朵朵的撫養(yǎng)權歸男方。

“孩子被搶時一直在喊‘救命救命’,那聲音一直縈繞在我的心頭。”潘妍敏說,時至今日,她再未見過孩子。

放眼全國,與潘妍敏有過類似遭遇的人不在少數。他們是孩子的親生父母,卻因對方搶奪、藏匿子女而長期無法與孩子相見。他們中有的正在離婚,有的已經離婚。

北京律師協會婚姻家庭專業(yè)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兩高律師事務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張荊及其團隊曾發(fā)表《“搶奪藏匿孩子”藍皮書》(以下簡稱藍皮書)。藍皮書顯示,涉及孩子撫養(yǎng)權和探望權起訴到法院的訴訟中,12%左右的案件都伴有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其中,搶奪、藏匿孩子的一方多數為男方。

“孩子被他爸爸搶走了,我該怎么辦?”這是不少媽媽的心聲。

搶奪藏匿孩子時有發(fā)生 多數由祖父母協助完成

王建娜一直計算著時間:現在距離孩子被搶走已經過去四年半了。

她清晰記得當時的畫面——在小區(qū)里,劉某帶著一幫人沖上來,搶走了僅6個月大的孩子,搶人者迅速離開,劉某還毆打了王建娜及其母親。

王建娜給記者展示的監(jiān)控視頻完整記錄了當時的事發(fā)經過。劉某正是孩子的父親,他和王建娜舉辦了結婚儀式,但未領證。

“我已經1600多天沒見過女兒了,無法想象她現在的樣子?!蓖踅日f,她通過微博、微信等平臺尋找女兒,沒有一天停下來過。

類似的遭遇也發(fā)生在萬臘梅身上。萬臘梅起訴離婚,想爭取兩個孩子的撫養(yǎng)權。2020年9月,法院判決離婚,兒子的撫養(yǎng)權歸其前夫,女兒的撫養(yǎng)權歸自己。然而,在判決結果出來前,兩個孩子卻已經被男方帶走,并且不允許她接觸孩子。今年3月1日,萬臘梅的撫養(yǎng)權強制執(zhí)行案在法院立案,目前尚無結果。

共同的難題讓這群女性走到了一起,她們于2019年10月創(chuàng)建了“紫絲帶媽媽”群。近兩年來,她們努力通過微信、微博、抖音等平臺,拍視頻、寫聯名信,反對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

據“紫絲帶媽媽”群負責人朱莉介紹,目前群里有200多人,來自全國27個?。ㄊ?、自治區(qū))。她們遭遇的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九成以上由孩子的爺爺奶奶協助完成。

這個數字并不是全部。僅以廣東省廣州市為例,公開資料顯示,2020年廣州法院審結5142件離婚糾紛案件,933件涉及撫養(yǎng)權、探視權糾紛。在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yǎng)、探視問題的案件中,超過八成都存在父母一方或雙方將未成年子女私自帶走不讓對方行使監(jiān)護權等情況。

四川矩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小明長期為“紫絲帶媽媽”群體做法律顧問。據他介紹,除了喜歡孩子之外,一些男性搶孩子的目的,是為了和孩子形成一種穩(wěn)定的生活關系,以此獲得子女撫養(yǎng)權,占據財產分割上的優(yōu)勢地位;或通過“掌握”孩子,讓女方答應自己的一些不合理要求。

這意味著,在一些父母的戰(zhàn)爭中,無辜的孩子成了棋子。

搶奪之后無心照顧孩子 容易造成巨大身心傷害

2017年6月,王建娜等來了法院的判決,孩子的撫養(yǎng)權歸男方所有。記者在判決書上看到,判決理由之一為原被告分居后女兒一直和被告生活,“因孩子尚年幼,不應輕易改變其生活環(huán)境”。二審維持原判。

雖然王建娜有女兒的探視權,但男方卻好像人間蒸發(fā)了一樣,不見蹤影。經王建娜申請,法院于今年4月26日發(fā)布公告,依法懸賞征集被執(zhí)行人的下落。截至記者發(fā)稿,男方及孩子仍沒有下落。

郭小明認為,法院在審理涉及未成年人撫養(yǎng)權的案件時,有多方面考慮,不輕易改變孩子的生活環(huán)境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被搶奪、藏匿孩子的一方并不一定是最適合孩子成長的一方。即使夫妻一方搶奪、藏匿子女,法院經過綜合考量,也可能將孩子判給搶奪、藏匿一方,這無可厚非。

但被搶奪、藏匿孩子的一方往往對此很難理解。牽涉其中的很多媽媽也備受煎熬。

今年4月,在法院調解室,萬臘梅見到了自己的兒子。陪同萬臘梅到法院的朱莉恰巧碰到并記錄了這樣一幕:進法院之前,男方一直在對兒子說媽媽不關心你、對你不好之類的話。后來母子倆見面時的氣氛很僵。萬臘梅想和兒子說幾句話,兒子卻離她遠遠的。

5月29日,在法院和男方進行溝通后,法官和萬臘梅來到男方家中。萬臘梅看到,6歲的女兒一口牙全黑了,但從未去醫(yī)院看過牙;兒子已經很久沒去上學了,向學校打聽后得知是其父親拿著孩子腰部和腿部受傷的診斷書請了假。陪同的法官提出,將考慮強制執(zhí)行。

來自安徽的汪潤同樣心急如焚。今年1月5日,汪潤上班期間,孩子的父親與其父母未經告知便將孩子強行帶離并藏匿,從那之后汪潤就再也沒見過孩子一面。

“孩子父親一家目前住在鄉(xiāng)下木瓦房子里,有大量欠款未還完,家庭經濟壓力巨大,還有其他不良行為,不合適也沒能力撫養(yǎng)孩子。一想到這些,我?guī)缀跆焯焖恢X?!蓖魸櫿f。

朱莉發(fā)現,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往往給家長及孩子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一些孩子會缺乏安全感。由于搶奪、藏匿方大多是父親,他們中的一些人無心照顧孩子,基本是由爺爺奶奶代為照料,孩子的學習成績、精神狀態(tài)普遍下降。有的藏匿方為了更好地控制孩子,甚至會對孩子進行洗腦、仇恨教育,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新未保法出臺相關規(guī)定 注意收集證據維護權益

記者了解到,在孩子被搶后,大部分“紫絲帶媽媽”都會第一時間選擇報警等方式,但從實際效果來看,很難要回或者見到孩子。王建娜說,自己在孩子被搶后,立馬報了警。但警方告訴她,孩子目前處于安全狀態(tài),最后被當成家事糾紛處理。

郭小明告訴記者,警察在遇到搶奪、藏匿孩子的情況時,一般會將其當作家務事處理。即使想管,也沒有法律明確規(guī)定。婦聯對此能做的也十分有限。

“遇到這種情況,除了起訴之外,其他方式可能都收不到太好的效果。但撫養(yǎng)權或探望權的強制執(zhí)行,法院往往只能通過間接手段進行,比如法院通過對被執(zhí)行人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這對被執(zhí)行方來說震懾力度較小,實際效果有限。剩下的一條路就是刑事訴訟,而拒執(zhí)罪在法條中只有簡單一句話,相關司法解釋多涉及財產執(zhí)行方面,搶奪、藏匿孩子還不在拒執(zhí)罪的司法解釋中,因此很少有法院以‘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罪名開啟立案調查。當事人對此進行自訴,也很少成功?!惫∶鹘忉尩?。

盡管如此,“紫絲帶媽媽”群體仍然一直致力于通過法律手段解決問題。據朱莉介紹,通過法律途徑維權,目前“紫絲帶媽媽”群里40個與撫養(yǎng)權判決有關的媽媽中,有近30個人的孩子已經回來。

朵朵被搶的當天,正是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實施首日。在此之前,法律對父母一方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缺乏相關規(guī)定。

新法明確規(guī)定: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yǎng)權。

有觀點稱,新未保法雖然有上述規(guī)定,但沒有規(guī)定違法后果,實際作用可能有限。不過,郭小明和許多“紫絲帶媽媽”對此仍寄予厚望。

“法律對搶奪、藏匿孩子的行為是不認可的,那么在未成年人撫養(yǎng)權的判決上就會充分考慮這一點。因此,在遇到孩子遭受搶奪、藏匿的情況時,當事人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惫∶髡f。

他還建議,及時出臺有關司法解釋,在反家暴法中增加相關內容,并且在拒執(zhí)罪的認定上增加涉及撫養(yǎng)權糾紛等人身權內容?!昂芏鄫寢屢呀涀叩綀?zhí)行階段,如果能夠通過拒執(zhí)罪給予男方較大的威懾力,將有利于問題解決?!?/p>

針對孩子被搶奪、藏匿后求助無門的困境,全國政協委員、天津市婦聯兼職副主席陳中紅建議,推廣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qū)“多模式+云記錄”撫養(yǎng)探視機制,借助撫養(yǎng)探視App或小程序,為雙方在線上開設撫養(yǎng)探視微信檔案,雙方在該程序中就探視對象、探視時間、接送地點進行溝通、全程留痕、不可更改,作為變更撫養(yǎng)權或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依據,法官可據此就不履行或履行不到位責任一方依法處理,對情節(jié)惡劣的采取拘留或移送公安機關啟動追究刑事責任程序,遏制搶奪、藏匿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

采訪中,有法官提醒,撫養(yǎng)權問題是婚姻關系解除后,當事人必然面對的孩子隨哪一方共同生活的問題。直接撫養(yǎng)方的確定,并非否定非直接撫養(yǎng)方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更不是雙方在擔任“父母”角色上的比拼,僅僅是法律出于保護離婚自由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長而對既有家庭安排或者分工的一種尊重。唯有當事人雙方在子女問題上始終保持溝通、合作的態(tài)度,才能實現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


編輯:劉慧瑩

關鍵詞:孩子 藏匿 搶奪 撫養(yǎng)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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