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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火車票丟失后不退于法何據(jù)

2014年06月06日 10:45 | 來源:齊魯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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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消費者因日程改變確需辦理退票或改簽,但因票面丟失,只能掛失補票,后補車票不能退票和改簽,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

  在專項立法方面,鐵路法對于乘客將火車票丟失后如何處理,各方須承擔何種權利義務,并未給出明確答案,這就需要回到合同法,從法律關系本身進行求解。在實名化的背景下,火車票只是合同書面化的紙質文本,票丟了,合同依然存在,補票只是將這份合同再度書面化,乘客仍然有權隨時變更甚至取消這份合同,也即改簽、退票。當然,因此對鐵路部門造成的損失,需要由乘客在合理的范圍內承擔。

  其實,鐵路經營者為補票設定如此繁瑣的要求和程序,甚至已經違反了反壟斷法。該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在交易時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條件。為了訂立鐵路運輸合同,乘客無從選擇,只能被迫接受,這就有了“霸王條款”之嫌,甚至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條款。

  在人們維權意識和能力日益提高的現(xiàn)實語境中,尊重乘客合法權益,是法治國家對現(xiàn)代企業(yè)最基本的要求。鐵路企業(yè)理應轉變運營思維,多從自身缺陷出發(fā),完善運營機制,加快技術升級,不斷滿足乘客的合理需求,不斷改善用戶體驗,如此才是生存發(fā)展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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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費者:鐵路部門又出現(xiàn)霸王條款

  近日,一位劉姓消費者向記者反映,鐵路部門又出現(xiàn)霸王條款,自己實名購買的火車票丟失后,憑身份證不能退票和改簽。當記者向12306反映這一問題,并提出能否向鐵路總公司提出合理建議時,工作人員再三強調這是規(guī)定,不能幫忙代轉。這究竟是固執(zhí),還是長期老大地位養(yǎng)成的霸道?

  這名消費者反映稱,自己因日程改變確需辦理退票或改簽,但因票面丟失,只能掛失補票,后補車票不能退票和改簽,幾百元車票錢打了水漂。“我承認自己弄丟車票有責任,但實名存款能因為存折丟失就不返還存款嗎?”這名消費者說。

編輯:于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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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實名火車票丟失不退 實名火車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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