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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年冤獄7年!控告接待員嗑瓜子說:你們有證據(jù)嗎?

2016年02月05日 21:23 |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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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與證據(jù)“硬傷”

在日后的判決書里,他們的犯罪系因失約的報復(fù):

五人在邱縣文化廣場遇到王雯和路士超,陳雪飛邀王雯一起玩,王雯讓陳雪飛于22時30分在廣場附近的紅綠燈處等候。

當晚,五人按時趕到未見王雯,后見到王雯和路士超在廣場的啤酒攤喝酒,即欲報復(fù)。

次日凌晨1時許,五人攜帶刀、木棍、鐵管等,乘車尋至邱縣小康街南段小橋時,見王雯和路士超在路西麥地內(nèi),五人遂持械分別毆打,致路士超死亡,王雯重傷。

對于上述細節(jié),僅有李俊卜一直未作有罪供述。其余四人稱,自己是在辦案人員的刑訊逼供和誘供提醒下,按要求一步步完善作案過程的。

而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他們都推翻了有罪供述,稱遭刑訊逼供。

“這個案件沒有任何客觀證據(jù)。”從接手案子開始,陳其彬的辯護律師張小波就認為,案件“有硬傷”,“能夠指認他們有罪的唯一證據(jù)是他們的口供,他們又翻供了”。

當年有沒有刑訊逼供?2015年10月28日,邱縣公安局政治處一位工作人員以對此案不知情,需向上級匯報為由,拒絕接受采訪。

河北5名青年坐冤獄7年 辦案人員升職追責無果

李俊卜展示在獄中帶出來的報紙,上面有關(guān)于國家賠償?shù)南ⅰ?/p>


根據(jù)當年的案件卷宗,邯鄲市檢察院發(fā)現(xiàn)此案疑點較多,曾兩次退回補充偵查。

一份邯鄲市檢察院審查公訴處給邱縣公安局的回函顯示了疑點:警方始終沒找到作案的兇器;主要證人王雯的證詞前后矛盾;對于現(xiàn)場的腳印也沒做鑒定,檢察院要求“應(yīng)加強對犯罪嫌疑人的審訊力度”。

補充偵查完成后,2005年10月10日,邯鄲市檢察院向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五被告人。

根據(jù)律師提供的卷宗資料顯示,痕跡鑒定表明,現(xiàn)場所有的足跡,沒有一枚是五被告人的;DNA檢驗結(jié)論,現(xiàn)場血跡沒有一處是五被告人的,相反,其中一處血跡是另一名男子所留;王雯身上的精斑系死者路士超的;警方抽干了河水未能找到作案兇器。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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