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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放開公募限制,釋放自由活力
這一技術性的細節(jié)變化,有著強烈的立法技術啟示。大陸法體系拘泥于文本而缺乏彈性,往往立法趕不上社會變化的速度。此前已實施多年的關于公募權的限定,因出臺后就無法適應大量體制外慈善組織培育的情況,就嚴重滯后于社會實踐。目前還在生效的《基金會管理條例》,就仍是將公募權按照行政權力的模式,切割成全國性基金會和地方性基金會,公募基金會以外的基金會和慈善組織都不能合法公募。
對本身就對應相應行政級別的慈善機構而言,這樣的立法能很好地匹配??稍诟喾枪俜缴实拇壬茩C構涌現后,加之互聯網技術對物理意義上地域概念的沖擊,這樣的規(guī)定已很難與實踐結合,變成名存實亡的法律條款。社會活動中如何區(qū)分公開募捐與非公開募捐找不到清晰的界定,地區(qū)性募捐權力在網絡上也沒有了邊界。
這些在實踐中被不斷突破的法律條款,不僅起不到促進慈善事業(yè)發(fā)展的目標,反而成了民間慈善機構難以發(fā)展壯大的阻礙。很多民間機構即便謹慎地自我設限,也無從避免因法律掣肘而衍生的某些泡沫式話題之困。現實中,一些個人在網絡上編造不實信息動輒能獲得大量募捐,還有一批公益組織苦于資金匱乏,卻因法律限制無法進入主流的網絡公募渠道籌款。
而如今,慈善法草案刪除禁止性規(guī)定條款,就意在呼應動態(tài)化的社會訴求,避免了法律頒布即被不斷違反的尷尬,能更好地平衡政府監(jiān)管之需和民間慈善對自由活動空間的呼聲。尤其在公募權上,法律用類似備案制的模式,替代了行政審批準入和特許制,無疑更利于釋放民間社會的活力。
慈善活動更多屬于民間的私域,在這里法無禁止即可為,法律該更多地去規(guī)范那些會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對于高速變化社會中的慈善而言,當下最好的經驗明天也可能落伍,法律硬性規(guī)定可為的范圍可能很快就不可為。通過立法,給予民間更多的自由,是《慈善法》公募權利條款變更帶來的立法技術啟示錄,而在簡政放權已嵌入此次兩會很多議題“內核”的語境中,這種因時調整、及時放權的姿態(tài),也理應成為很多制度改革、政策優(yōu)化的“落點”。
編輯:秦云
關鍵詞:慈善法草案 公募權 慈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