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要論>銳評 銳評

廢除食鹽專營絕非等于政府甩手不管

2016年06月16日 10:20 | 作者:光明網評論員 | 來源:光明網
分享到: 

光明網評論員:今天(6月15日)有媒體報道說,國務院日前發(fā)布《鹽業(yè)體制改革方案》,廢除了食鹽計劃管理和政府定價機制,要求從2017年1月1日開始,放開所有鹽產品價格,取消食鹽準運證,允許現(xiàn)有食鹽批發(fā)企業(yè)向食鹽定點生產企業(yè)購鹽并開展跨區(qū)域經營,允許食鹽定點生產企業(yè)以自主品牌開展跨區(qū)域經營,實現(xiàn)產銷一體,這實際上等于廢除了人們詬議已久的鹽業(yè)專營。用媒體報道的話說就是“靴子終于落地”。

當然,“靴子終于落地”的過程也并不是那么順當。2014年4月,國家發(fā)改委曾發(fā)布第10號令,決定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這個決定一出臺,立刻引起各界關注。但是,就在第10號令公布的當天下午6時,中國鹽業(yè)總公司卻發(fā)布緊急聲明稱,廢止《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不等于廢止《食鹽專營辦法》。按照中國鹽業(yè)總公司的解釋,《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之所以被廢止,是因為國家鹽業(yè)管理職能以及食鹽專營許可證管理主體由國家發(fā)改委調整到工信部,且工信部已將其食鹽專營許可證的管理權相繼下放省級管理所致。

食鹽專營為人所詬病,是因為不論是食鹽生產者還是食鹽消費者,都沒有從這個專營制度中額外受益,相反卻要為之付出額外成本?,F(xiàn)行的食鹽專營制度始于上世紀90年代初。這個專營制度設立的背景,是當時中國正在進行食鹽加碘以消除碘缺乏癥等工作“實施效果不理想”。工作實施效果不理想,就想出了“食鹽專營”的招數。現(xiàn)在看來,這樣的招數,無疑是計劃經濟體制管理的慣用辦法:管不好,索性管死。

食鹽專營,說到底就是通過壟斷市場及其渠道的辦法進行價格管制。這正是食鹽專營的動力所在。而價格管制和壟斷的結果,就是食鹽的市場價畸高于成本價,從而為各種土鹽、劣質鹽、平鍋鹽、非碘鹽的“走私”騰出了利潤空間。據媒體報道,1997年至2000年,不到5年時間內,僅成都地區(qū)就已查獲各類私鹽多達20703噸,占同期專營公司總銷量的6.6%。

不僅如此,這個專營制度,首先模糊的就是專營管理者的“身份”。專營管理者既帶有政府管理職能,同時還以市場主體身份參與市場活動。如此,專營管理者就成為專營制度的唯一受益者。2010年10月,國內28家鹽業(yè)生產企業(yè)曾聯(lián)合上書國家發(fā)改委、工信部,要求改變食鹽專營制度下的不合理利潤分成。據說,作為食鹽專營管理者的鹽業(yè)公司的利潤,是食鹽生產企業(yè)利潤的10倍左右。這就是說,盡管實行價格控制和市場壟斷,食鹽生產企業(yè)也沒有從中受益多少,同樣對食鹽專營制度不滿。

不過,現(xiàn)在的問題是,如果當初設立食鹽專營的管理思路并沒有變化,那么,鹽業(yè)管理就會由“管不好,就管死”變?yōu)椤肮懿缓?,就不管”。若此,這必將為已不樂觀的市場安全形勢再添負擔,由此為食鹽專營制度回歸準備理由。

正如上述報道所稱,食鹽專營制度廢除后,食鹽市場的監(jiān)管難度將進一步加大。所謂難度加大,其實是相對政府管理現(xiàn)狀而言。如果政府管理部門還像在食鹽專營制度下那樣管理,而沒有依市場形勢調整自己的定位和職能,那么,食鹽質量和食鹽安全就沒有保障。

市場安全、食品安全、食鹽安全問題,其實質是政府管理職能是否到位的問題,是政府的治理方法是否隨著經濟改革和社會改革而有所調整和進步的問題。食鹽專營的廢除,為觀察政府管理角色調整提供了新的視角。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廢除食鹽專營

更多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