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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米線店老板在米線中加罌粟殼 被判3年半
原標題:米線中加罌粟殼 滬一米線店老板被判3年半
東方網10月14日消息:據青年報,由青浦區(qū)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曹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近日開庭審理。青浦區(qū)檢察院副檢察長黃建榮出庭支持公訴。
經偵查查明,去年至今年3月間,被告人曹某在經營青浦區(qū)盈浦街道城中北路697號“曹琳米線”店期間,在生產的米線中加入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的湯底粉并對外銷售。
3月16日下午,青浦公安分局民警會同青浦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曹琳米線的倉庫進行檢查,當場查獲湯底粉12包及湯底等物。經上海市質量監(jiān)督檢驗技術研究院檢測,被查獲的湯底粉及湯底中均檢出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蒂巴因成分。
據悉,2013年,曹某經營的米線店也因湯料中添加違禁品被行政處罰。之后,曹某與數十家米線店訂立加盟合同,統(tǒng)一提供湯料和米線等原料。
庭審中,被告人稱“加入罌粟殼能提鮮是為了吸引回頭客”,他自己家里也天天吃店里的米線。
公訴人指出,米線是大眾食品,食客一般為青年或孩子,被告人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的罌粟殼,使得經常吃該米線的客人容易造成精神依賴,危害到他們的身體健康。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曹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庭采納公訴機關意見,對被告人曹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最定罪,并當庭宣判,判處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十萬元。
編輯:曾珂
關鍵詞:米線中加罌粟殼 上海米線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