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居住證制度的縣級以上城市,開始施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申辦因私出入境證件的便民利民措施。
居住證持有人可憑本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向居住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注(深圳一年多次“個人旅游”簽注除外)以及往來臺灣通行證及簽注(赴臺定居除外),其他申請材料與當地戶籍居民一致。
這項政策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了在當地申辦出入境證件的便利,使異地工作、學習、生活的申請人不必往返奔波于居住地和戶籍地之間。
編輯:梁霄
關鍵詞:戶口 異地 辦理 居住 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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