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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防治校園欺凌強調教育懲戒 如何有力不越界?
行使懲戒權須有合法程序
2009年,在教育部頒發(fā)的《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guī)定》中,專門設立了條款提出,“班主任有采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力”。
對于“適當方式”“批評教育”以及后續(xù)手段等,上述規(guī)定未作具體說明。
“還是有很多班主任不愿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因為他們不知道什么是‘適當方式’,擔心萬一‘不適當’而給自己引來不必要的麻煩?!毙鼙嬲f。
儲朝暉認為,教育懲戒權是一把懸著的劍。只要懸起來,就相當于在使用,并不一定要用劍去刺傷某個學生。不能把懲戒權的使用理解為只有當其刺傷某個學生時才算是使用了。在教育實踐中普及懲戒權,讓教師能夠自主使用懲戒權,這就是在使用懲戒權。
“教育行政部門也應該從一些教育領域適當退出,讓教師能夠正常行使懲戒權力?!眱Τ瘯熣f。
熊丙奇認為,對學生進行批評、懲戒以及處分,都必須有合法的程序。當前,我國中小學批評、懲戒、處分學生,有很多就由當事班主任、老師直接作出,這貌似十分直接、快速,可是缺乏程序正義,把屬于學校公共事務的批評、懲戒和處分,演變?yōu)閷W生和教師之間的恩怨,直接導致被批評、懲戒、處分的學生及學生家長把矛頭對準教師,制造師生間的沖突。
“合法的程序,應當是把學生的違規(guī)、不良行為(包括遲到、曠課、不遵守課堂紀律、欺凌同學等),上報給由政府教育部門官員、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代表、社會專業(yè)人士代表共同組成的學生事務中心,由學生事務中心啟動對學生行為的調查,包括聽取被懲戒學生的辯護,根據(jù)調查結果作出懲戒決定,把懲戒決定告訴學生及學生家長,學生及學生家長可提起申訴,學校學生事務中心成立申訴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再進行調查、舉行聽證會,根據(jù)新的調查結果作出新的決定。這一程序和機制,充分保護學生的權利,也讓批評、懲戒真正起到對學生進行規(guī)則、法治教育的作用?!毙鼙嬲f。
“從立法的角度來說,我認為不是賦予教師懲戒權,而是賦予教育懲戒權,教師只不過是一個執(zhí)行主體而已。”王維審說。
儲朝暉認為,從立法層面來說,教師法中應該包含教師在必要時候行使懲戒權的條文,但是目前教師法中還沒有相關規(guī)定。因為這是一個比較專業(yè)的領域,其他法律中不容易涉及相關內容。
制圖/高岳
編輯:梁霄
關鍵詞:北京 防治 校園 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