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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擬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 教師資格認定材料或簡化

2019年03月21日 08:35 | 來源:中國新聞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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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3月20日電 據(jù)教育部網(wǎng)站消息,教育部擬發(fā)布《教育部關于簡政便民優(yōu)化服務 修改和廢止部分規(guī)章的決定(征求意見稿)》,現(xiàn)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中,對教師資格認定相關材料等條款進行了修改。

教育部。(資料圖) 中新網(wǎng)記者 富宇 攝

教育部。(資料圖) 中新網(wǎng)記者 富宇 攝

消息稱,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簡政便民、優(yōu)化服務的部署要求,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經商有關部門同意,教育部決定:

對4部規(guī)章涉及證明事項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1. 將《小學管理規(guī)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6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的“小學對因病無法繼續(xù)學習的學生(須具備指定醫(yī)療單位的證明)在報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可準其休學”修改為“小學對因病無法繼續(xù)學習的學生(持縣級以上醫(yī)院病歷)可準其休學”。

2. 將《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guī)程》(教育部令第1號)第十一條的“特殊教育學校對因病無法繼續(xù)學習的學生(須具備縣級以上醫(yī)療單位的證明)在報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準其休學”修改為“特殊教育學校對因病無法繼續(xù)學習的學生(持縣級以上醫(yī)院病歷)可準其休學”。

3. 將《<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一條的“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領取有關資料和表格”修改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受理申請期限內向相應的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出申請”。

4. 將《<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二條的“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修改為“申請認定教師資格者應當在規(guī)定時間向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學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中未通過電子信息比對的相關材料”、“(二)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修改為“(二)身份證原件”、“(三)學歷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修改為“(三)學歷證書原件”、“(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復印件”修改為“(五)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同時刪除“(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

5. 刪除《<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10號)第十五條“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鑒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申請人思想品德鑒定表》(見附件二)要求填寫。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工作單位填寫;非在職申請人,該表由其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xiāng)級人民政府填寫。應屆畢業(yè)生由畢業(yè)學校負責提供鑒定。必要時,有關單位可應教師資格認定機構要求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6. 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第三十七條的“(四)驗資證明(有資產、資金投入的)”,并將“(五)捐贈資產協(xié)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修改為“(四)捐贈資產協(xié)議及相關證明(有捐贈的)”;將“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還應當提交原審批機關或者其委托的社會中介組織的評估報告”修改為“外國教育機構已在中國境內合作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中外合作辦學項目的,審批機關還應當通過內部工作機制對其已設項目的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等進行核查”。

對明顯不適應經濟社會發(fā)展和教育改革發(fā)展要求的4部規(guī)章予以廢止

1. 廢止《社會力量辦學印章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家教育委員會、公安部令第17號)。

2. 廢止《教育督導暫行規(guī)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15號)。

3. 廢止《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guī)定》(教育部令第3號)。

4. 廢止《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11號)。

消息顯示,此決定自公布之日(3月20日)起施行。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教育部 修改 教師 師資 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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