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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一員工憑薪酬明細表打贏官司

2019年05月04日 09:27 |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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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約定還是薪酬明細表支付欠薪引發(fā)爭議

濟南一員工憑薪酬明細表打贏官司

法院認定薪酬明細表構成公司對員工薪酬的承諾

本報訊(記者叢民 通訊員祁云奎)支付欠薪,是按合同約定還是薪酬明細表?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了這樣一起勞動糾紛案,認定經(jīng)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簽署的薪酬明細表構成公司對員工薪酬的承諾,能夠作為認定員工工資標準的證據(jù)。

張某于2015年9月13日入職濟南某房地產(chǎn)公司,雙方簽訂了期限至2018年9月12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張某的工資為每月4140元。2016年6月18日,房地產(chǎn)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楊某和公司股東孫某簽署了一份公司薪酬明細表。該表載明:張某的工資額為每月12960元(其中每月基本工資4140元,崗位補貼8820元),年終獎金4萬元,不含補貼的實際年薪總額為19.5萬余元。

房地產(chǎn)公司未支付張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份的工資,也未支付其2017年度的年終獎。自2018年2月16日起,張某以公司拖欠工資為由未再上班。2月20日,房地產(chǎn)公司給張某郵寄送達了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2018年3月13日,張某申請仲裁,要求房地產(chǎn)公司支付拖欠工資15.3萬余元。4月28日,濟南市歷下區(qū)仲裁委裁決支持了張某的部分申訴請求。張某不服,訴至歷下區(qū)法院。

法院認為,雖然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張某的月工資為4140元,但楊某、孫某簽字的薪酬明細表載明了張某的實際工資標準,張某提交的銀行流水記錄也能與該實際工資標準相印證,故應以薪酬明細表中的標準認定張某的工資標準。法院判決:房地產(chǎn)公司支付張某被拖欠工資7.24萬元。房地產(chǎn)公司不服,訴至濟南市中院。

房地產(chǎn)公司上訴稱,薪酬明細表是股東激勵自身為企業(yè)多創(chuàng)造經(jīng)濟效益、為職工多創(chuàng)造福利而制定的初步方案。單位并未承諾必須按薪酬明細表固定的標準向職工發(fā)放工資,勞動合同中也并未約定按照薪酬明細表中的數(shù)額及方式支付工資,而且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工資支付標準及支付方式,單位應按合同約定向張某支付工資。

濟南中院認為,合同約定工資數(shù)額與房地產(chǎn)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簽署的薪酬明細表中記載的基本工資數(shù)額一致,說明合同約定工資標準僅為基本工資標準,并非張某實際全部勞動報酬。張某工資發(fā)放銀行流水記載的實際發(fā)放工資數(shù)額也明顯高于合同約定工資標準。薪酬明細表記載員工的薪酬方案具體明確,經(jīng)房地產(chǎn)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東簽署,為員工所知悉,構成公司對員工薪酬的承諾。一審法院以該薪酬明細表認定張某應發(fā)工資數(shù)額,并無不當。近日,濟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薪酬 明細表 工資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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