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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從掛”也要賠,讓正義及時到達

2016年01月08日 08:57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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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聯(lián)合發(fā)布《關(guān)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個司法解釋的最大亮點是“疑罪從掛”案件,即在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之后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等“從掛”的情況之下,受害人有權(quán)獲得國家賠償。

這終結(jié)了之前飽受詬病的國家賠償?shù)摹八姥h(huán)”,讓正義及時到站,避免個別司法機關(guān)用“從掛”的手段不讓案件終結(jié),從而規(guī)避對自身錯誤責任的追究。

之所以有“疑罪從掛”,是因為之前一些司法機關(guān)迫于破案率考核要求,在沒有充分證據(jù)的情況下就將公民抓捕、起訴,形成了騎虎難下的局面。于是,有的司法機關(guān)就投機取巧、搞“疑罪從掛”。第一,是利用2012年修訂之前《刑事訴訟法》對“發(fā)回重審”沒有次數(shù)限制的漏洞,上下級法院之間“來回拉抽屜”、發(fā)回重審,誰都不愿意做無罪判決,形成一個死循環(huán)。

另一種則是“逆向操作”,在關(guān)押公民即將達到法定羈押期限之際,在證據(jù)明顯不足以定罪,甚至明知案件弄錯的情況下,某些法院不做出無罪判決,檢察院也不做不起訴處理;而是由檢察院宣布撤訴,把案子退回公安局。這樣一來案件就算沒有完結(jié),一直“掛在那里”。

而按《國家賠償法》的原則,申請國家賠償?shù)那疤崾前缸右呀?jīng)了結(jié),即只針對案件撤銷、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法院判決無罪等情況。這種“從掛”狀態(tài)則游離于法律之外,形成死循環(huán),公民無法還清白之身,司法機關(guān)也不用承擔辦錯案的責任。

比如,2007年,陜西涇陽縣農(nóng)民吳志峰被認定為一起兇殺案的兇手,在被羈押了472天后,因證據(jù)不足,警方對他取保候?qū)?。但在一年多之后,當吳志峰提出國家賠償申請時,警方卻表示:“尚未結(jié)案,不能賠償”。蒙冤坐牢472天,就這么被死死卡在了國家賠償?shù)摹八姥h(huán)程序”中,當?shù)厮痉C關(guān)不愿意為之前的錯案承擔責任;甚至從理論上說,吳志峰要戴著殺人嫌犯的帽子進棺材。

“疑罪從掛”的延宕,加之國家賠償?shù)摹安唤Y(jié)案不賠償”,使正義在“法律”名義下被延期拖延,使“無罪推定”被架空;也因為理論上“案子未了結(jié)”,導致很多冤案的責任不能夠得到及時追究,案件質(zhì)量終身追責成為一句空談。

所以,這次《關(guān)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這種積弊開出藥方,明確:解除、撤銷強制措施超過一年未做出處理的(起訴、不起訴或者撤案);未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國家機關(guān)對財產(chǎn)進行查封、扣押、解凍的立案后超過兩年未做出處理的(起訴、不起訴或者撤案)等情況之下,就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這不僅是明確了公民在“從掛”的情況下,可以得到國家賠償;也是明確了一個“正義期限”:司法機關(guān)辦案超期不處理,就要被推定為“錯案”,倒逼基層司法機關(guān)及時辦案和認錯——解除強制措施超過一年不做實質(zhì)性處理,就要啟動國家賠償,也就會對責任官員進行追責。所以,這一機制不僅打破之前國家賠償?shù)摹八姥h(huán)”,也是倒逼著司法機關(guān)慎捕慎抓、全面貫徹無罪推定原則。

□袁伊文(法律工作者)


編輯:劉文俊

關(guān)鍵詞:“疑罪從掛” 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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